首页>>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解析:良法与法律至上原则及其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时间:2025-02-22 17: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摘要】亚里士多德揭示了“法治”的含义,认为法治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即良好法律的原则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原则。好法律是法治的前提,法律至高无上是法治的基础。他进一步指出,法治比人的统治优越。就法治的具体执行而言,他认为应努力从立法,司法和守法的三个方面付诸实践。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观念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字】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法治

【写作年】2010年

【文本】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 - 322年),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学识渊博的人。他的知识领域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部门。他被称为“百科全书学者”。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也很丰富,但是他对西方方法和法学发展的贡献主要是他基于正义的法治理论。

1。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长期以来的意识形态,治理战略以及文化和社会现象。来自不同国家的人们,不同的时代和文化背景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法治不是中国文化的产物。法治的家乡是西方,这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政治学史上第一个明确定义法治的思想家。在过去的“政治”工作中,他专注于自己对法治的想法。后来的西方政治思想家,无论是在古罗马,哈灵顿,洛克和戴XUE的西塞罗,在启蒙运动期间,法国的卢梭和蒙特斯奎乌在德国,康德和黑格尔,以及美国杰斐逊的痛苦。 。他在他的著名著作《政治》中清楚地说:“我们应该指出,尽管各州有良好的法律,如果人民不能遵循所有人,但法治将无法实现。法治应该有两种含义:既定含义:法律是普遍服从的,每个人都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一项良好的法律。” [1]这一说法已成为有关“法治”的经典声明。在这里,他揭示了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

1。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先决条件。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正义或理性)的体现。要按照正义(公平)进行事情,必须进行公正的权衡。法律正是这样的中间权衡。法律是一种衡量对与错的“权重”。遵守法律意味着遵循正义。因此,衡量法律善与恶的标准是它是否符合正义。因为人们可以遵循良好的法律和邪恶法律,因此遵守邪恶法律与正义不符,并且也违反了法治。只有遵守良好的法律才能遵守法治。好法律是法治的先决条件。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善与恶与政治制度有关。 “法律,公平和不公正的好与坏都必须与各种政治制度的情况相对应。一件事很清楚,法律的制定肯定会基于政治制度的需求。政治制度将不可避免地拥有公平的法律,而转变的政治制度将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公平的法律” [2]正确的政治制度是符合正义的良好法律,人们应该遵循。将制定法律是不公平的法律,邪恶的法律是非法的。

2.法律至高无上是法治的基础。

“法律至高无上”,即,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任何公民东莞沙田律师,团体或统治者通常都必须遵守法律,并且不得拥有超出法律的特权。统治者还必须遵守法律。 [4]城市国家的统治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判断的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管辖。 “政治机制的运作是基于法律作为其最高原则,受法律的限制。” “法律应该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各种官员只需要对个别特殊案件做出判断。” [5]亚里士多德完全确认,只有遵守法律和法律,才能实施法治。 “法律第一”也是我们建立一个由法律统治的社会的基本要求。良好法律的原则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原则是构成法治的基本要素。

2。法治比人的统治更好的想法

亚里士多德清楚地说:“法治比一个人的统治更好。”这个结论不是纯粹的理论幻想,而是基于两个推论,即,一个是基于人性的弱点来做出逻辑推断,另一个是基于不受限制的力量,作为对政治的潜在灾难做出经验推断稳定。 [6]首先,亚里士多德根据人性相对于法律特征的局限性讨论了人类规则的法治。他说:“当他到达完美的状态时,一个人是最好的动物,但是一旦离开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糟糕的动物。”这是因为“律法是神与理性的。人性使任何人都能有感受是不可避免的。换句话说,人们具有罪的本质,那些顽强的人会变得淫荡,贪婪,并陷入最肮脏,最残酷的野兽。大湖中的水更不朽,小池塘中的水不太可能腐烂。大多数群众不容易在该州(国家)腐败。每个人都有相同的价值,应获得比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上,“统治”是指倡导法治。

其次,推断出理论是,法治比政治稳定的需求要好于人类的规则。就城市国家政治制度的形式而言,他将政治体系分为两种类型:真实的政治制度和异常的政治制度,其中,他首先将共和国政治制度作为理想的政治制度。这主要是因为他认为大多数人的规则比几个或一个人的规则要好。在他的政治理论中,少数族裔和一个人的统治属于贵族和君主制,以及变态的政治,寡头和统治政权。这两种规则的规则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两种类型的规则不可避免地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内部相互斗争或由于不满和其他原因推翻统治,对政治制度的稳定造成了巨大的隐藏危险。亚里士多德认为,城市国家的最高规则应放在整个群众身上。

这不仅是因为群众智慧的整体胜利,而且“如果将大批城市国家的穷人排除在公职之外,那么这相当于保留该州的许多敌人” [8] 。此外,由于人性的本质,大多数人统治的平民制度甚至共和国制度自然会追求更大的利益和幸福。 “穷人”很容易违反“富人”的利益,并引起富人或许多贫穷领导人的抵抗。成为大师或寡头也很容易,因此这样的政治制度有时很容易改变。

3.实现法治的方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迈向法治,我们必须掌握立法和守法的两个基本联系。立法的质量决定了法律是否出色,其卓越程度是通常遵循法律的先决条件;遵守法律直接决定了法治的成功或失败。 “尽管一个国家有良好的法律,但如果人们不能遵循所有人,他们仍然无法实现法治。”如果立法和治理都符合法治的要求,法治将成为人们的普遍价值规范和行为,因为它在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是固有的,法律统治的社会将转变从理想到现实。

关于立法,亚里士多德强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在立法时,应详细研究城市国家的具体情况,包括国家规模,领土上的居民数量以及与邻国。此外,您还应该注意提供私有财产限制以及确保武器的实际需求。只有考虑这些情况,才能制定法律以确保城市国家的安全和统一并维持公民的正常生活。其次,立法必须遵守相应的政治制度。第三,在立法时,请注意保持法律灵活性和稳定性的统一性。第四,立法时应考虑公民的利益。

其次,遵守法律是法治的关键。 “没有什么比敦促人们遵守法律更重要的了。在小方面,我们必须特别谨慎。”就守法而言,亚里士多德倡导培养有利于促进法治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是相对独立的整体。法律从来都不是人类需求的产物。人们的心理态度,价值观和思想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改变与人类需求密切相关的法律。法治的实现取决于培养公民的民主观念和法治思想,创造满足法治要求的人,并允许实现法治以获得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强大力量来源。在建立由法律统治的国家的过程中,如果法治仅由州的命令实施,而无需专注于消除法治主体与法治的要求之间存在的不和谐因素,法治的实现将遇到极大的抵抗。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可以通过国家的倡导和制度的权力来实施“法律治理”,它也将不可避免地违反法治的精神。

最后,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强调执法的重要性。他还认为,尽管法律是最好的统治者,但不能准确地施加人类的预知,并且不可能在某个法律问题中预见所有可能的案件。毕竟,法律只是一般规则,要处理的案件是个人行动。因此,必须根据实施这些规范在实际条件下不可避免地适应特定的法律规范,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变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并且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

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维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首先,制定符合国家和人民意志的良好法律。因此,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不断改善我们的政治制度 - 人民国会制度,使其成为中国最好的政治制度,并制定和认可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有利于建设一个国家的统治根据法律。其次,在立法上要谨慎。法律稳定性有利于维持法律权威,而及时建立和改革法律是维持法律的理性和效率。同样,建立法律的权威。中国已经处于“熟人社会”状态已有很长时间了,因此自从远古时代以来,它就没有形成对法律权威的认可。此外,与西方不同,中国没有稳定和流行的宗教信仰,法律当然没有这种神圣的。这要求我们使人民了解法律并了解法律,并正确地指导他们将法律作为一切的规范,并在“可以遵循法律”的条件下实现“法律”。 。第四,就选择治理方法而言,法治应由人统治,并克服特权的存在。自从远古时代以来,中国从未摆脱过专制和人类统治的束缚。 “特权”的现象存在,这严重阻碍了建立“由法律统治”和法律制度的建设的步伐。第五,重视法律教育,并为整个人民普及法律教育。这需要培养公民的话语和行为,并提高公民对法律遵守法律和主动性的意识形态和意识。

亚里士多德对两千多年前影响世界的法治的观念也对中国产生了巨大影响。 “法治比一个人的统治更好”,立法,法律教育和其他思想的思想为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很大的灵感。在这些启蒙运动的指导下,中国在许多方面加强了和改进的机制,例如立法,遵守法律和法律教育,促进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并意识到了由法律统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理想尽快。

【作者个人资料】

Zhang ,其单位是江苏省扬州市的汉江地区人民法院。

【笔记】

[1]亚里士多德:“政治”,由吴·舒普(Wu )翻译,北京商业出版社,1965年版,第199页。

[2] Miao :“亚里士多德的完整作品”,第9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7页。

[3] Miao :“亚里士多德的完整作品”,第9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3页。

[4] Miao :“亚里士多德的完整作品”,第9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页。

[5] Miao :“亚里士多德的完整作品”,第9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页。

[6] Wang 。西方法治的起源和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7]亚里士多德:“政治” [M]。北京的吴·舒普(Wu )翻译:商业出版社,1965年,第1页。 163。

[8]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M]。北京的吴·舒普(Wu )翻译:商业出版社沙田律师,1965年,第1页。 144。

【参考】

{1} Zhao Feng:“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评论”,《北京理工学院杂志》,2000年8月,第2卷,第3期。

{2} Jiang Li,Xu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思想分析”,尤林大学杂志,2009年5月,第1卷。 19,第3期。

{3} Li Juan:“关于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研究”,2006年5月的助学士师范大学论文。

{4} Wei :“对“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的认可”,《理论与改革》,2003年3月。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M]。北京的吴·舒普(Wu )翻译:商业出版社,1965年。

沙田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