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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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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仲裁裁决执行问题解析:P2P网贷纠纷的解决新途径与挑战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1。实施在线仲裁奖
(i)讨论背景
近年来,P2P在线贷款业务已经迅速发展,并且由于此引起的争议数量也激增。一方面,传统的争议解决方法的周期和高时间成本很长。另一方面,在线贷款的数量通常相对较小,这很难与高成本争议解决方法相匹配。出现了新的争议解决机制,例如互联网仲裁。为了提高效率,一些仲裁机构创建了“第一个仲裁”模型。大量在线案件已经涌入执行阶段,这也给法院的处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例如,在2018年之前,中级人士法院中仲裁和执行案件的比例在5%以内,2018年的比例跃升至51.43%,其中大多数是在线仲裁和执行案件。如何查看仲裁,此类仲裁是否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方的程序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应如何应对在线贷款执行案件,在线贷款执行案件中,“大量,小主题和各方在全国范围内运行”深入研究。
(ii)讨论内容
有些人认为新事物应该更宽容。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在“仲裁首先”批准中规定了两个问题:首先,如果发生争议,调解文件和裁决(首先)。执行申请应被拒绝;其次,如果对当事方的基本程序的保护不足,则可以裁定不执行。仲裁机构实际上是在公证上处理“预审前”。该程序确实存在问题,法院是正确拒绝执行申请的正确问题。但是,基本的程序权利不受保护,因此必须区分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方放弃了基本程序权利,则他们不应以此为由申请非执行。
实际上,仲裁委员会的许多仲裁规则规定了快速仲裁程序。在此程序中沙田律师,双方可以同意放弃辩护,证据和盘问权。也有观点认为,越来越多的在线仲裁奖项正在进入执行程序。这种情况的总体特征是它们是“小主题和大量的主题”,而找到某人比普通执行案件更难。受仲裁机构提供的执行人员的电话号码通常是无法实现的,并且注册地址不是永久地址。执行者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才能找到要执行的人。换句话说,的执行案例非常昂贵,消耗司法资源,并且不符合成本和收益。为了减少法院的执行压力,应在线执行在线仲裁案件,也就是说,只要通过在线检查和控制未找到财产,应允许关闭此类案件。
关于嵌入在P2P平台中的网络仲裁子句是标准子句。有些人认为,在实践中,一些法院拒绝以仲裁条款为标准条款,并且不向当事方提醒在线仲裁裁决。这种方法可能会辩论。相反,人们认为在线仲裁案件通常是由在线贷款纠纷引起的。在线贷款平台将直接将互联网访问条款嵌入贷款合同中。作为弱政党,消费者几乎没有发言权。因此,将此类仲裁条款视为标准条款审查是合理的。
(摘自2019年的“实施工作指导”“关于不清楚执行内容的处理机制的几个想法 - 将江苏法院作为样本的探索和实践”))
2。识别和预防虚假仲裁
(i)讨论背景
在执行实践中,通过恶意申请仲裁或使用虚假仲裁方法来损害非党派成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并不少见。如果执行虚假仲裁的裁决,它不仅会损害外部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仲裁和司法制度的信誉。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没有规定当事方可以使用第三方撤销仲裁裁决,因此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就缺乏免除非党派权利的手段。第9条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涉及有关在人民法院处理执行仲裁裁决的几个问题”,规定了非参与者制度的制度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为善良的非参与者提供。
(ii)讨论内容
关于虚假仲裁识别的问题,有些人认为虚假仲裁在实践中并不少见。首先,与法官相比,仲裁员的调查机构和调查方法有限。此外,仲裁机构缺乏针对当事方的虚假行为的必要干预机制,这使得很难在仲裁程序中识别错误行为。其次,当前的司法解释并未清楚地定义虚假仲裁的概念,因此可以参考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虚假诉讼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寻求逃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非法福利的目的; (2)双方在双方都有恶意的勾结。 ; (3)虚构事实; (4)借用法律民事诉讼; (5)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非党派成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换句话说,虚假诉讼必须由双方恶意勾结。
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法规第9条有关的几个问题上有关处理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几个问题”的第9条,它似乎区分了“恶意申请仲裁”和“虚假仲裁”。提到该领域《民事诉讼法》的研究结论,也不应构成恶意勾结,而单方面的恶意行为也可以构成。此外,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恶意勾结”进行更广泛的理解,不仅包括双方与当事方之间的恶意勾结,还按照本文的要求,还包括控制股东,法律代表,法律代表,等等。第9条的条件。
关于遭受虚假仲裁侵犯的非客户的救济途径问题,有些人认为关键是建立Res判断的相对性的概念。应允许遭受虚假仲裁侵犯的非客户提起另一项诉讼,该诉讼不会违反“无论被忽略”,这是一项重复的诉讼。此外,仲裁中确定的事实仅相对有效。但是,由于对《民事诉程序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仲裁裁决确定的事实免于证明,因此有理由使非党派有机会申请非执行仲裁裁决的机会。还认为,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第56条,我们应规定第三方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应得到规定。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实现当事方对他们的意愿的自治而无法进行仲裁是否有可能发生虚假或恶意仲裁。有必要防止当事方使用仲裁逃避和面对执行并损害非党派利益。仲裁机构有义务排除对恶意仲裁的尽职调查审查。此外,参与者建议,对于虚假的仲裁,应遵守多元化的想法,应改善刑法和侵权法,并应扩大非案例各方的救济渠道。
关于通过仲裁和执行的司法解释对非执行的非执行程序,有些人认为不应扩大申请范围。首先,应该对“无执行”做出限制性解释,第三方撤销诉讼中的第三方应与第三方的案件进行比较。设定条件。其次,如果非党派适用于非执行,他/她应支付一定的费用,甚至提供保证,以避免延迟执行。还有一些观点认为,当前的规定不是完美的,目前专注于非参与者实质性权利的补救措施,而对于应该成为仲裁程序当事方的非参与者,如果他们不参加仲裁无论裁定如何,都不能归因于自己。它本身是否影响非党派的实质权利。应允许所有申请不执行。也有一种观点东莞沙田律师,在实践中,如果非合伙人适用于非执行,则应以不同的方式看待它。有些人是针对执行的基础,即仲裁裁决,即认为是错误的;一些针对单个执行对象。对于执行目标,可能更多地是关于执行竞争与合作问题,而不是非执行问题。
一些实践工人认为,??在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法规有关有关处理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几个问题”之后,以下问题主要存在于实践中:首先,司法解释的要求太严格了,审查标准不太清楚。 ,导致系统运行不佳,并且很少有人支持非参与者对非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实际上,第三方很难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案件涉及的当事方恶意申请仲裁或虚假仲裁,导致许多案件没有直接拒绝第三方申请非执行被接受,无法进入实质性审查过程。即使在进入审查过程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采取谨慎的态度,并且敢于确定虚假仲裁。其次,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0条规定,当第三方提起撤销诉讼时,在审查后,原始案件的当事方恶意串通了虚假诉讼,他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拘留或刑事责任。目前,如果确定一项裁决是虚假的仲裁,并且没有执行裁决,目前缺乏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来承担刑事责任。最后,如果已终止了非案例当事方所主张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执行对象,则目前尚无关于如何免除非案例权利的权利的明确规定。建议改善相应的系统并规定第三方可能提起进一步的侵权诉讼。
(摘自2019年的“实施工作指导”“关于不清楚执行内容的处理机制的几个想法 - 将江苏法院作为样本的探索和实践”))
法律信件和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处理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几个问题的规定”
第9条如果非党派适用于人民法院非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文件,则应提交申请和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要求已建立,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证据表明,参与仲裁案件的当事方恶意申请仲裁或虚假仲裁,这将损害其合法权利和利益;
(2)尚未终止参与非党派主张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执行对象;
(iii)自人民法院对主题采取执法措施之日起三十天内投资。
第18条如果非党派根据这些规定的第9条申请非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文件,并符合以下条件,则人民法院应支持:
(1)第三方是权利或利益的主题;
(2)非党派主张的权利或利益是合法和真实的;
(3)在某些情况下,仲裁案的当事方之间存在虚构的法律关系,并阐明了案件的事实;
(4)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文件的主要文本处理部分或全部错误的当事方的民权和义务,这将损害外来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93条:各方无需提供证据来证明以下事实:
(1)自然法律,定理和法律;
(ii)众所周知的事实;
(iii)根据法律推定的事实;
(iv)基于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假定的另一个事实;
(5)通过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证实的事实;
(vi)仲裁机构有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
第190条:《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包括非党员,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如果第三方根据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3款的规定提起撤销诉讼,在审查后,原始案件的当事方恶意串通了虚假诉讼,则是第1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应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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