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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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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详解及2023年最新执行通知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发布“天津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措施”的通知
天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023]第5号
每个地区,市政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法院以及相关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在向您发出“天津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工作措施”,请遵循它。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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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措施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旨在标准化这座城市的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称为中介组织)的工作效率和社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劳工争端调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工法》,《咨询与调解法规》企业劳资纠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2条这些措施中提到的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是指具有劳动和人员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的活动,以鼓励当事方根据平等咨询并通过说服力,说服力,说服和解决纠纷,自愿达成协议,指导和其他方法。
第3条调解组织调解劳工和人员纠纷时,他们应遵守“首先预防和基层”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自愿,合法性,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独立,独立,独立,独立地进行调解工作并根据法律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4条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该市的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工作,制定和改善工作系统,促进劳工与人事争议调解与人事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司法调解,,司法调解,,促进和联系等等,并提高冲突和争端的多元化解决的有效性。 。
该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其行政区域内的劳工和人事争端组织以及团队和系统的建设,并根据需要促进工作的实施,并改善系统和机制。
该城市行政领域内的第5条调解组织调解以下劳工和人员争议:
(i)建立,绩效沙田律师,变革,解雇和终止企业,个别经济组织,私人非企业单位和工人之间的劳动总结,执行,更改,终止和终止。合同,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薪酬等引起的合同;
(2)由于人事关系终止和雇用合同的履行而建立人事关系的公共机构,社会团体和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争议;
(3)由军事民用雇主与系统中雇用的民用人员之间履行雇佣合同引起的争议;
(4)由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的其他争议应由法律,法规,规则等进行。
第2章中介组织
第6条发生劳工和人员争议时,双方可以在以下调解组织中申请调解:
(1)雇主建立的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组织;
(2)由行业商会(协会)建立的组织(协会)具有劳动和人员争议调解职能;
(iii)在城市,地区,街道(城镇)建立的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组织;
(iv)其他组织根据法律建立了调解劳工和人员争议的职能。
第7条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雇主可以建立调解组织,其中大型和中型企业应根据法律建立调解组织。拥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可以在其分支机构中建立调解组织,并接受高级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可以单独建立调解组织,也可以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工会和其他部门建立。如果未满足单独建立的条件,则可以指定特殊的人进行争议调解。
调解组织的人员由雇员代表和雇主代表组成,人数是由双方之间的谈判确定的,应该是平等的。雇员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任命或由所有雇员选举,雇主代表由单位负责人任命。调解组织负责人是工会的代表或双方选举的。
第八条行业会议厅(协会)可以建立一个调解组织,其人员由行业工会和行业商会的代表组成(协会),负责人由双方当选的人员任命。
可以根据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为仲裁委员会)建立在城市和地区建立的中介组织(以下称为仲裁机构),也可以分别建立。
可以根据相应部门或单独建立在街道(城镇)建立的调解组织。
调解组织的人员可以通过调整和政府采购服务来提供保护。
第10条:鼓励每个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条件建立调解组织,并整合司法管理,人民法院,工会,工会,行业和商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其他部门的资源。调解组织的人员应由各个部门的咨询确定。
第11条:鼓励街道(城镇)和其他地区的不同行业的雇主,或鼓励不同街道(城镇)和其他地区的同一行业的雇主根据实际条件建立调解联盟组织。由调解联盟组织的人员由法律事务,人力资源,工会代表和雇主代表组成,负责人都由各方选举出来。
第12条调解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
(1)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法规和政策;
(2)调解行政区,行业或单位的劳工和人员争议;
(iii)任命,解雇和管理调解员;
(4)指导并敦促当事方执行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
(5)分析行政区域,行业或单位的劳动和人员关系状况,协助雇主建立劳工和人员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并迅速预防和解决争议;
(vi)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仲裁机构合作,进行与劳工和人员争议有关的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3条调解组织应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根据法律规范工作程序,并建立和改善调解通知和指导,接受和注册,中介处理,监督,监督和实施,返回反馈,中介任命和管理,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评估等工作系统。
第14条中介组织应设有一个特殊的调解室和档案室,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施。调解室应悬挂并使用国家统一的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组织标志和徽标。
第15条调解组织的名称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标准,用于基层劳工和人事争端调解工作。
第16条建立调解组织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保证调解组织的工作资金,并可以根据调解案件的数量和难度为调解员提供适当的案例处理补贴。
第17条:雇主应建立调解组织,并进行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作为示威创造的重要参考因素,例如和谐劳资关系。
第三章调解员和证书管理
第18条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员(以下称为调解员)是由调解组织雇用的工作人员,由获得调解员证书并根据法律进行劳工和人员争议案件的人员雇用。
调解人被分为全日制调解人和兼职调解人,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履行调解活动的同等义务。
第19条的调解人应在政治上可靠,公平和直立,与群众,热情的调解工作有关,并具有大学学位或更高,某些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
第20条该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组织符合其行政区域条件的人员,以参加该市的统一培训考试。如果您通过考试,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签发调解员证书。
专家和学者在这座城市的大学(研究机构),退休的法官,退休检察官,全职或兼职劳工和人员争议仲裁员以及有效的劳资关系协调员(教师)职业有效水平的职业3(包括)或以上(包括)和劳资关系协调员(教师)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例如资格或技能级证书,有效的人的调解员证书等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发布调解员证书。 。
第21条调解组织应加强对拟议任命调解人,建立和改善调解员名单(附录1)并实施动态管理的资格条件的审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总结其行政区域内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信息,并及时向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22条就业,工作职责,调解员的管理评估应由调解组织确定。当调解员无法履行职责或错误地履行职责时,调解组织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23条如果调解员在其工作中提出以下任何行为,则调解组织应根据法律和法规将其驳回并将其转移到单位或相关部门以进行处理:
(1)如果情况更严重,如果当事方未能根据法规提出的争议申请或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纠纷案件,则情况是严重的;
(2)掩盖,伪造,改变或破坏证据;
(3)与当事方的勾结,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4)请求或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贿赂;
(5)其他滥用权力,忽视职责以及偏爱和欺诈行为。
第24条调解员应积极参加由市政和地区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技能改进培训,总共不少于40小时。
第25条如果调解员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来履行职责,则他的单位应支持并根据正常出勤率进行治疗。
第26条调解员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5年。如果有效期到期,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其审核,并将其提交给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续签和签发调解组织后的新证书。
第27条调解员应验证年度注册(请参阅附录2),该注册应每年由该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一次。
如果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进行或通过年度注册,则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迅速收回调解员的证书,并将其报告给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定期取消。
第28条:调解员应实施统一的编码。请参阅“天津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员证书编码规则”(附录3)。
第4章调解程序
第29条如果发生劳工和人员纠纷,各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调解组织可以在获得双方同意后主动进行调解。
如果当事方直接提交仲裁申请,而无需调解组织并在审判之前接受仲裁委员会,则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双方同意下将案件委托给调解组织(有关授权书的权力,请参见附录4模板),但在情况下不得允许反复托付相同的争议。
第30条当事方申请调解时,它可以将其提交给调解组织或书面形式,或者通过诸如“国家劳工和人员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之类的互联网平台。
如果各方在口头上申请,调解组织应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事实和原因,并应由申请人签署或密封。如果各方以书面形式申请,则应提交调解申请(附录5)。如果各方通过平台应用,则应根据平台的相关要求填写申请。
第31条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组织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接受范围,是否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基础等,并决定是否在3个工作日内接受它。
如果调解符合接受的范围,并且双方都同意调解,则调解组织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天内结束调解工作。如果双方同意延长调解期,则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进行扩展。
如果当事方不符合接受的范围或一方明显不同意调解,则调解组织应制作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32条如果调解组织属于以下情况,则调解组织将不再接受调解申请:
(1)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接受或缔结的案件,除非根据法规委托调解;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接受或解决的争议案件;
(iii)根据具有劳动和人员争议调解功能的法律规定的纠纷案件已接受或达成了调解协议。
第33条如果争议中的一名工人有10多人并有一个共同的请求,则工人可以选择3至5名代表参加调解。
第34条调解组织中的调解案件通常不公开进行,除非双方要求披露。
第35条:调解员可以通过采访,电话,视频和其他手段与争端的各方进行交流,以促进当事方和解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36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以全面的方式倾听当事方关于事实和原因的陈述,并且不得做出预测或就相关案例提出趋势意见。
中介过程应如实地记录在“天津劳工和人员争议记录表”(附录6)中。
第37条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调解员应避免:
(1)对这种情况有兴趣;
(2)他们是该案或当事方或代理人涉及的当事方的近亲;
(3)当事方或代理商提交口头或书面申请进行调解;
(4)调解联盟组织选择的人会遇到雇主为案件的案件;
(5)还有其他情况可能会影响对此案的公平处理。
第38条如果达成了调解协议,则调解组织应立即准备包含双方基本信息,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结果,协议实施期限和方法的调解协议(附录7)协议的绩效(附录7)。
调解协议均由双方签署或密封,并在由调解员签署并用中介组织密封盖上后生效,该密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调解组织尚未雕刻印章,则调解组织负责人可能会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三分之一,每个方和调解组织都有一个。双方应有意识地签署有效的调解协议,调解组织还可以迅速敦促当事方根据其权力签署和解协议或有效的调解协议。
第39条如果达成了调解协议,则调解组织应告知当事各方,他们可以在调解协议有效性之日起15天内共同向主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如果仲裁委员会发现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法律和审查后有效,则应准备一份仲裁调解文件,并用印章盖章,这应在双方签署后在法律效力。
在调解过程中的第40条,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则应终止调解程序:
(1)双方都独自定居;
(2)一个或双方不同意在没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调解或不参加调解;
(3)一方或双方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iv)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的15天内,调解协议尚未达成,双方都没有同意扩展,或者双方都同意扩展名,但尚未达成调解协议在时间限制内;
(v)无法继续进行调解的其他情况。
第41条终止调解程序后,调解组织应准备调解终止通知(附录8)东莞沙田律师,并立即通知当事方,他们可以根据法律提交仲裁或申请相关部门的权利救济。
第42条终止调解案件后,调解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提交或实施电子管理。调解档案应保存不少于5年。
第5章附件
第43条应对调解劳工和人员纠纷的费用不得收取费用。
第44条:该措施应于2023年7月1日生效,并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附录:
1。天津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员名单(模板)
2。天津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员证书注册表(模板)
3.天津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员证书法规规则
4。×(委托单位)托管中介案例(模板)的字母
5。天津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申请表(模板)
6。天津人工和人员争议中介记录表(模板)
7。天津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协议(模板)
8。天津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终止通知(模板)
附件下载:
附件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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