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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赔偿协议:超

时间:2024-12-13 19:4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就业保险 雇主保险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会尽快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将事故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但是,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超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核定的赔偿数额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主张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责任保险予以赔偿?

案例索引

【案号】(2023)粤01闽中9852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一、裁判要点

雇主责任保险是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法律责任的责任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超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围的。雇主的法律责任。未经保险公司批准,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9月4日,天津恒基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和伤亡保险公司),并经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雇主责任保险(2015年版)保险单》。

刘先生是恒基公司员工。 2020年3月25日,刘某在工作中受伤死亡。当地社保局认定,刘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2020年3月28日,恒基公司与刘某家属签订《工伤赔偿协议》,规定恒基公司赔偿刘某家属170万元。公司为刘承保的商业保险赔偿将归恒基公司所有,刘家人将协助公司办理工伤赔偿和商业保险理赔手续。亨德森将向刘家人支付170万元人民币。

经天津市社保中心计算,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显示:医疗费87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5226元,丧葬费35226元沙田律师,刘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元,王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元,刘某宁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0元,合计1.00元。天津市社保中心将向恒基公司支付上述工伤保险待遇。

2021年7月9日,天津市社保中心发现刘1、王墨林不符合领取赡养亲属抚恤金条件,遂制作《天津市工伤待遇减缴审批表》,减免缴费一次性赡养亲属抚恤金增加1万元。 ,元,合计元。 2021年7月10日,亨德森将人民币金额退还至天津市社保中心。

亨德森认为,天津社保中心减少的人民币养老金应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人员不符合领取扶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可见,退还的扶养亲属抚恤金并未依法设立,金额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亨德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

恒基公司索赔的保险赔偿是否属于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4.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04民初22571号民事判决: 1、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恒基公司保险金; 2、驳回恒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3年11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1民初9852号民事判决书: 1、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22571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恒基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判断理由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本案涉及《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判断本案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关键是考察被保险人是否对第三者负有法定赔偿责任。

本案中,恒基公司员工刘某因工伤死亡,认定为工伤。其近亲属有权依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单位领取丧葬补助费、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抚恤金。依法设立工伤保险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因工伤遭受人身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因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刘某的家属可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医疗费、丧葬费、扶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因工死亡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法律。除此之外,亨德森对刘的工亡不承担其他法定赔偿责任。因刘某、王某林不符合领取赡养亲属养老金条件,天津市社保中心减少了刘某、王某林的赡养亲属养老金。因此,恒基公司依据其与刘某家属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支付的相关金额不属于恒基公司的法律责任范围,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恒基公司与刘某家属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对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前提是该协议已得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认可。但本案中,恒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刘某家属签署。该工伤赔偿协议得到了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认可。因此,天津恒基公司凭借涉案《工伤赔偿协议》主张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社保经办机构扣减的人民币进行保险理赔,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工伤赔偿协议》的规定。无法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九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责任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保险人同意东莞沙田律师,被保险人依据下列规定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主张重新评估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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