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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渡法务解析劳动合同法:用人

时间:2024-12-13 19:43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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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上下班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无过错解雇)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搬迁的距离和通勤的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是否调整工作时间等因素、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综合评估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会给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后果。造成的不便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已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沙田律师,且搬迁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经典案例:吴继伟与南京博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2019)苏0191民1054号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

2013年9月23日,吴继伟加入博峰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约定工作地点为将军大道159号博丰公司。条款、内容或者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协商一致。

2019年3月,因经营需要,博丰公司决定将原办公地点由将军大道159号迁至将军大道529号。吴继伟等员工得知后,因距离太远而拒绝去新厂区上班。当博丰公司组织人员拆除生产线时,吴继伟等员工大规模停止工作。此后,每天到原厂址检查后,他们将不再提供劳动力。

2019年3月11日,博丰公司发布《关于工厂搬迁的通知》,表示自2019年4月1日起,工厂由将军大道159号(14000平方米)搬迁至529号(17000平方米) )。 )、生产车间配备中央空调,食宿更加方便。博丰公司将安排车辆接送全体员工参观新厂区,并给予每人500元的搬迁奖励。交通补贴在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元。要求员工通过合理渠道进行沟通,必须在2019年2016年3月12日8点30分返回工作岗位并正常上班。员工拒绝重返工作岗位。

2019年3月13日,博丰公司再次发布公告,重申员工岗位、工作内容、福利待遇不变,并额外发放50元交通补贴。员工仍然拒绝重返工作岗位。

2019年3月15日,博丰公司向吴继伟发出《督导复工通知书》,告知吴继伟其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扰乱、破坏生产秩序,要求吴继伟到场。 2019年3月18日8点30分向生产主管报告,逾期未报告的,劳动合同终止。吴继伟未按要求报到。

2019年3月18日,博丰公司通知工会后,以吴继伟严重违纪为由,决定解除与吴继伟的劳动合同。吴继伟离职前的平均月工资为4272元。

还查明,博丰于2017年5月4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员工手册》。吴继伟在员工手册上签字。 《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者连续12个月内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的,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还查到,将军大道159号与529号相距约4.5公里东莞沙田律师,全程骑行约20分钟。它们都位于地铁S1线沿线。有864路和874路公交车可供选择,但地铁和公交车站两者不兼容。各厂区之间有一定的距离。

吴继伟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被驳回。吴继伟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裁判总结:

吴继伟与博峰公司劳动合同成立并有效。博丰公司的员工手册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吴继伟已获悉,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博丰公司拟进行全厂搬迁,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作出的商业决策。它不会改变工人的地位和福利。故意让劳动者难堪,并不是滥用就业权利的行为。

工厂搬迁后,确实可能会给工人带来一定的通勤压力,但搬迁距离并不远,公共交通和共享单车都可以到达。将军大道本身交通条件良好,博丰公司也已承诺增发股份。交通补贴以及搬迁一般来说对劳动者的影响有限,不构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障碍。同时,发生纠纷后,双方应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利。吴继伟不愿调整工作地点,可以提出相关要求,但仍有义务继续遵守规章制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尽管博丰公司一再提醒,吴继伟仍拒绝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这已构成旷工,违反了基本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博丰公司向工会通报了情况。其后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违法。吴继伟请求博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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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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