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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深入解析中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故意杀人
(一)概念
故意杀人,是指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罪。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它是中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性质最恶劣的犯罪之一。
(二)犯罪构成要件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合法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进行新陈代谢的生命有机体,是人类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①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不作为杀人罪只能由负有防止他人死亡的特定义务的人实施。 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国家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很少,通常需要避险+立功才能避险)犯罪)。经被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安乐死”仍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当然,量刑时可以适用从宽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③ 已完成的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均要求被害人死亡。但只有当发现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犯罪主体。中国刑法.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方法造成死亡或者重伤、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批准起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4、故意杀人罪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有害后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
(3) 自杀治疗
1、承诺自杀是指双方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并非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因此自杀未遂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但如果行为人受委托杀害对方,而后没有自杀,则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犯罪的,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自杀为名,引诱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2. 导致他人自杀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而导致他人自杀。对此,应区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①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只是一个常见的错误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别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自杀者本身心胸太狭隘。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刑事问题; ②行为人以前曾实施严重违法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杀的,自杀后果可视为情节严重,以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当众侮辱他人,致使受害人当场自杀的,侮辱人可以以侮辱罪处罚;构成犯罪的东莞沙田律师,可以处以侮辱罪。 ③ 如果行为人以前曾实施过某种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自杀,只要行为人并非故意造成自杀结果,则应将行为人视为以前曾实施过犯罪行为。认定某人有罪,在量刑时将自杀的结果视为加重情节,或者选择较重的法定刑。
3、强迫或欺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者死亡,但为了欺骗他人、逃避责任,自己不直接自杀,而是利用自己的胁迫、欺骗手段怂恿自杀者自杀。自杀者自杀,即借助自杀者的双手,达到施害者杀死自杀者的目的。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真的有故意追寻自杀者死亡的意图,以及其行为在特定情况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自杀。如果两者之一缺失,则不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但考虑到在教唆、协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应根据案件情节从轻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很积极,效果不显着,主观愿望是出于善意,那么就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但教唆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仅限于精神状态或者年龄因素,缺乏对自杀的正确认识和意志控制,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处罚,而且不能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
(四)特别规定
1.安乐死。关于“安乐死”的定性问题,实施主动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了减轻患有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应患者的要求而进行的无痛死亡。
安乐死分三种情况:①是不缩短病人生命的安乐死(原安乐死、真正安乐死)沙田律师,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②具有缩短患者生命风险的是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存在缩短患者生命的风险,但实际上并没有缩短患者的生命,也不构成故意杀人; ③安乐死( )是一种缩短病人生命的手段,即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以解除病人痛苦的生活方式。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将主动安乐死合法化。
法律不允许主动安乐死的,实施主动安乐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认为该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构成,也不能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适用从宽原则。
2. 安乐死
所谓“杀亲取义”的行为,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理。中国不承认“家庭法”,所有犯罪分子都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决他人。犯罪人的亲属犯罪后只能由司法机关处理。如果对犯罪的亲属私自处决,也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五)处罚及处罚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5年10月31日,中年妇女朱某因交通事故受重伤,住进当地医院ICU病房抢救。 11月16日,患者家属郑某等人在探望时拔掉了呼吸机插管。他们很快被医护人员发现,并与家人发生冲突。家属拒绝放弃治疗,强行拔掉气管插管。病人不久就去世了。
患者儿子表示,院方表示希望不大,一直催促家人交钱。挣钱太难了,而且还负债累累,他只好拔管。最终,多名家属涉嫌故意杀人,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
案例2
2009年2月,温家宝的妻子胡某在家中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她仍处于昏迷状态。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入院第8天,温某在探视时取下了患者的气管插管和监护设备。当医护人员上前阻止时,文表示自己将放弃治疗。大约一个小时后,病人去世了。
经法医检验,确定死因是死者住院期间出现自主心跳。当他无法自主呼吸时,他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拔除气管插管后,因呼吸停止而死亡。 2010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温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维持深圳中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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