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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

上市公司因环境污染被行政处罚

时间:2024-12-13 19:2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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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上市公司因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而受到行政处罚,再融资项目受到阻碍。这是近年来国家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环境治理“回头看”和专项检查后出现的新现象。常态化环保督察、环保督查从“企业监管”向“政府监管”转变后,监管机构对任何环境事件的高度关注以及后续的行政问责,都将对再融资活动的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

当遇到刑事案件时,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报警解决问题。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一个举报案件都立案。也就是说,存在该立案而不立案的现象。对于杀人、抢劫等其他暴力犯罪,犯罪情节比较清楚、明确的,公安机关立案没有问题。但对于诈骗、合同诈骗、挪用公款等可能涉及“刑民交叉”等疑似案件、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往往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立案,并要求记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2019年7月至2023年3月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特别是对介入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刑事案件名称。专项活动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及非公经济立案监管案件3472件,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不立案理由告知书2077份。他们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站不住脚,督促撤销或立案1150件。监督纠正率为55.4%。同时,检察院还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257份。上述督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个别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然而,该立案而不该立案的深层原因却值得反思。

因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

1、误读相关规定。 1989年3月15日,公安部下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干预超越职权的经济纠纷案件办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明确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严禁非法介入经济纠纷解决。上述规定本是为了明确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但实践中却被个别公安机关“矫枉过正”,成为一些案件不立案的挡箭牌。这是对《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办理的通知》误读的回应。

2.人为干扰。个别公安机关立案工作责任制未落实到位,“钻法律漏洞”,导致相关人员违规干预、不立案。对此,要完善案件受理、立案责任制度沙田律师,对不作为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认识不够。 “对于群众来说,没有什么是小事。”一些公安机关对及时立案刑事案件的意义认识不足。如果不及时立案,就不可能依法办案,更不可能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总书记的教导我至今记忆犹新。个别公安机关应该从这个高度回应群众报案要求。

4、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有些案件明显构成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抢劫等,公安机关很容易立案。有些案件涉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并且存在受害人。对于此类案件,有的公安机关畏难不前,拒不立案,导致当事人到处投诉、上访。究其原因,是基层警察法律知识不够。因为连一审人民法院和二审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一些案件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更何况是忙于各类案件而无暇研究的基层警察!这就需要基层干警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抽出时间养精蓄锐,提高办案质量。更需要办案单位上级法律部门及时给予指导。

5、制度缺陷。一些公安机关仍然受案件数量和破案率影响,立案评估不科学。接案的基层民警因担心影响评估结果而不愿立案。因此,《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案件受理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评价机制,坚决取消上述不合理的评价指标,提高案件当事人评价案件的比例。公安机关接报、立案、立案工作的满意度,建立正确的评价体系。考核评价以激励为导向,促进和保障案件依法如实立案。

6. 形势影响。中共中央2021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中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犯罪手段介入在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中。该意见原本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但被个别公安机关用来作为一些案件不立案的筹码。这种心态应该改变。

7、综合因素的影响。有些案件涉及对相关规定的误解和人为干扰。在此形势下,公安机关应“坚守初心”,坚守法律底线,“以法律为准绳”。

公关机构依法立案。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党和人民的要求。

作为记者,当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刑事立案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判断案件是否确实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并做好前期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报告。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控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检举、控告、检举。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检举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的举报必须受理、立案,不得以无管辖权为由拒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举报、控告、举报、涉嫌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经济犯罪线索,无论是否有管辖权。应当受理、登记,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为由推脱或者拒绝。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而不必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和材料的,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二、公安机关拒绝立案的救济措施

1、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可以补充相应证据,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审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立案后,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举报人可以依法补充新的证据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提交。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2、您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和复核。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东莞沙田律师,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情节严重、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举报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七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3、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完善立案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机关案件受理、立案工作。应向办案警察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部门反映。监督管理,纠正案件受理、立案过程中的执法问题;审查、监督经济犯罪案件和其他疑难、争议案件的立案情况;此外,未立案的复议、复议案件也应当由法务部门负责处理。

监察部门要通过执法巡查、网上巡查等方式,加强对报案、立案、立案的现场检查,运用巡查方式及时处理群众对报案、立案、立案的投诉。

在案件受理立案工作中,存在不受理举报、接到举报不登记、受理后不查处、管辖权过大、违法受理立案、介入经济纠纷、虚假举报等问题。受理和受理案件。案件统计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四、提请同级检察院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问题的规定(试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起诉、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但不予立案。提交人民检察院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案件并进行审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实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立案。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未立案。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5、向同级监事会投诉

公安机关警察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是各级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行使监察职责的对象。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运用权力、廉洁政治、道德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府处分决定;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侦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在受理、立案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监察委员会报告并处理。

6.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已用尽上述所有补救措施,仍无法立案。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不立案、撤案、不起诉的。等待决定书后,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总之,举报人应依法举报,综合运用上述应对策略,切实提高立案成功率。无论是办案机构还是举报人(被害人),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毕竟我们已经进入了法治时代。不立案是错误的,诬告陷害也是错误的。情节严重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宋振强 东莞沙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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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项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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