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沙田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atianlsh.com 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持有型犯罪定义、构成要件及立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占有犯罪-预览
持有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要求行为人以非法身份控制、支配(包括持有、持有、藏匿、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者财物的犯罪类型。其中,支配与控制不需要行为者实际的身体控制,只要行为者与特定物品或财产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或者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即可。它是一种以占有行为本身作为刑事责任客观依据的犯罪类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犯罪要件 (一)犯罪对象
一般来说,持有犯罪的侵害对象是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如枪支、弹药等,且该特定物品具有侵犯重大合法利益的直接危险。具体来说,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经济管理等秩序。其处罚依据不仅是直接侵犯合法权益或者存在侵犯合法权益的风险,而且某些占有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考虑违反义务。例如,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二)客观方面
1. 犯罪行为
一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包括占有,而英美法系则提出占有作为第三种行为形式。学术界仍在讨论持有行为的定性问题。我国最早研究占有犯罪的褚怀智教授也认为,占有是继作为和不作为之后的第三种行为形式。不过,从更容易理解的角度来看,占有多以行动的形式表现出来,占有是指违禁品或者法律禁止的物品,比如枪支、毒品等,做法律禁止的事就是做了。占有表现为遗漏的情况很少见。例如,藏匿枪支弹药罪始于积极的藏匿行为(行动)。如果被发现藏匿并责令交出但仍不交出的,就表现为拒绝履行。遗漏放弃义务。
2、犯罪对象
持有犯罪具有特定性,主要包括对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有害或者危险的物品。具体包括: 1、枪支、弹药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定物品; 2、伪造货币等危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特别是金融秩序的特定物品; 3、国家秘密、绝密文件、材料、药品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特定物品; 4、有损公务员廉洁性的物品,如巨额非法所得财物。如果单纯占有行为所维持的状态或者事实不属于上述客体,那么从其本身来看,既不侵犯他人,也不危害社会,不构成犯罪。
(3)主观方面
对于持有犯罪,理论界尚无一致的看法。但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关于持有犯罪的规定隐含着“明知”属于禁止物品的概念。犯罪只有两个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过失犯罪需要刑法明文规定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我们可以推断,持有犯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的,符合立法的初衷。不过,这里的“知道”并不是指持有人对特定物品或财产的来源或去向的了解,而是指持有人对特定物品或财产本身性质的了解。只要持有人明知该物品的性质,仍故意持有该物品,即使不知道该特定物品的来源或者去向,也应认定其故意占有。因为对于持有犯罪来说,其所持有的具体物品的特征是普通人能够理解的。只要他们知道这些特定物品可能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构成潜在或实际的威胁,即构成持有罪。社会危害意识,即违法意识,是一种推定。但如果能够认定持有者无知、无心或者被陷害,使其不知道其持有的物品是符合占有罪的特定物品或者财物而持有,其行为当然不会应该受到谴责。惩罚性的。
(四)刑事主体
占有犯罪的主体大多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少数占有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例如,如果一个人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那么他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该犯罪的主体。
二、犯罪数量 (一)持有物犯罪、身份犯罪
是指在侵害某种法益的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仍然存在。当这种侵犯法益的持续状态仍由构成要件评价时,就不再成立其他犯罪。在国家犯罪中,行为与违法状态是两个相继发生的完全不同的因素,而这种单独的状态不属于犯罪构成意义上的行为范畴,不受刑法处罚。例如,在盗窃罪中,犯罪人完成盗窃行为后,被害人的财物仍处于犯罪人占有的非法状态,但这种非法状态不会单独评价。
至于持有罪,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违禁物品并持有,就构成持有罪。如果持有该物品的原因是由于以前的犯罪行为,则两罪并罚。例如,某人盗窃他人的包东莞沙田律师,犯罪人回家后在包内发现财物和枪支,但犯罪人将枪支藏在家中而不交出,其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非法持有他人物品罪。枪,他应该赎罪和惩罚。
(二)持有犯罪和持续犯罪
连续犯罪,又称连续犯罪,是指犯罪从实施时起一直持续到因某种原因终止为止。其中,违法状态是刑法评价的对象和依据的一部分沙田律师,行为和违法状态是先后发生、可以明确区分的两个因素。例如,非法拘禁罪是行为人采用捆绑、禁闭等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一系列行为。非法状态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状态。
对于占有犯罪,持有人采取行动来维持对占有的支配和控制。行为状态是所持物体被持有者控制的状态。显然,行为状态与行为成立同时产生,与行为同时存在和结束,并且这种状态与行为本身无法明确区分。两者相互交融,行为即状态,状态即行为。刑法对行为的评价也是对身份的评价。
综上所述,“持有犯罪”既不是国家犯罪,也不是持续犯罪,而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形式。占有罪的确立必将促进刑法理论的发展,为刑法立法提供理论指导。
3. 类型
我国刑法规定了八类持有犯罪:(一)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隐匿枪支弹药”; (二)第一百三十条“管制刀具、危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弹药”; (三)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 (四)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第297条规定的; (六)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七)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出售、运输、携带、持有原药植物种子、种苗罪”; (八)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有争议)”。
四、司法困境(一)持股性质难点
占有的性质对于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它不仅涉及犯罪是否定罪,还涉及该犯罪与其上下游犯罪的区别。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几种持有罪几乎都用“非法持有”、“非法携带”等词语来描述。刑法在描述具体犯罪时,仅限于“占有”这一统一的一般语义。然而,立法的简单性却引起了理论界对“保留”一词的理解的巨大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使司法实践效果不佳。
(二)持有人主观有罪举证困难
由于持有犯罪的特殊性,理论界对于持有犯罪主观有罪的证明存在诸多争论,这给司法机关在认定持有犯罪时带来了诸多不便。其中,争论最激烈的是关于其主观状态的举证责任问题。事实上,要避免客观归咎的嫌疑,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防止纵容犯罪的发生。我国传统刑事理论面临着占有犯罪主观状态的证明问题。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沙田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