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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构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领导者必须受到惩罚:
聚众闹事: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对象要求
本罪的对象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上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来说,是指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科研秩序。命令。侵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求
该罪的客观方面是聚众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造成其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聚众,是指多人聚集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3人以上的聚集,是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主要分子,是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为特别恶劣、情节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有时会有受骗的人、受到威胁的一般罪犯、围观的人、质问的人。 3人以上聚集是指3人以上,包括聚集活动和积极参加者。一两个人寻衅滋事,引来群众围观、嘘声的,不构成本罪。聚会聚众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煽动、收买、挑衅、教唆等。聚会可以是在幕后煽动、策划,而不是亲自采取具体行动来扰乱肇事者。
行为人扰乱仪式秩序的主要手段包括:聚众攻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或者庭院内大声喧哗的;堵塞门和通道,防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毁坏财产和设备;占用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过程中殴打工作人员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构成犯罪。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因行为人的扰乱行为,导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妨碍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造成严重损失必须同时发生。前者是行为人扰乱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直接表现,后者是实际的社会危害。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但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物质和无形智力成果、社会利益、政治利益等多方面的严重损失。物质损失包括因犯罪行为造成现有财产损失和停产停业造成的利益损失。可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具有充分实现条件、能够在不受犯罪行为干扰的情况下顺利实现的利益。物质损失严重。程度取决于造成损失的金额。智力成果、社会利益、政治利益无形损失,是指犯罪行为给以社会利益、政治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以及政党、政党等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的损失。工会、妇联、学校、科研机构。对于因无法工作而无法准确计算的损失,一般可以从扰乱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因无法工作而直接耽误的工作事项的重要性、是否严重等方面来判断损失是否严重。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
一般来说,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严重的;有关单位工作长期瘫痪的;因干扰而耽误的工作事项涉及重要社会利益或者政治利益的,情节严重的。聚集人数特别多,围攻、殴打多名工作人员,损毁一定财物的;长期占用办公场地、堵塞通道等不肯退出,造成有关单位工作长期瘫痪的;因扰乱行为造成教学中断,计划无法完成,影响多人学习;造成重大科研项目无法继续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政党、人民团体的重大会议(如党代表大会、青年代表大会等)无法如期召开或者暂停的;扰乱其他涉及社会重大利益事项的安排(例如导致防疫计划无法实施)等。因行为人的扰乱行为,导致相关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给第三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损害虽然不是行为人直接造成的,但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给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失,也应作为衡量行为人行为是否严重的依据之一。例如,行为人聚众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导致危重病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或者残疾,尽管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或患者的残疾,行为人的行为与医疗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单位无法开展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东莞沙田律师,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危重病人的死亡或者伤残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就应当认定为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结果。
(三)主要内容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然而,并不是所有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被定罪。能够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与者,是指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除首要分子以外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与者,只能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从主观方面看,本罪只能构成故意。肇事者往往试图通过此类扰乱活动制造事端,向机关、单位和团体施压,迫使其实现一些无理要求或借机发泄不满。由于该犯罪属于群体犯罪沙田律师,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犯罪人的共同意图。这种共同意图并不要求行为者之间的意图联系非常密切。只要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和他人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工作秩序的行为,并不要求每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者犯罪动机完全相同。
从扰乱后果看,给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带来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的。从手段上看,暴力手段比非暴力手段更为严重。
2. 鉴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界限
两者在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秩序,造成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以及国家和社会是否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官僚领导、涉及群众利益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中存在缺点和失误,造成群体性骚乱、学生骚乱、罢工等,必须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进行。需要区分的是,利用学潮、罢课,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一)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后者侵犯了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前者由一群人进行;后者可由一个人完成。
(三)前者不限于使用暴力、威胁;后者使用暴力和威胁。
(三)本罪与聚众攻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攻击国家机关的行为本来就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鉴于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本法将其单独规定为犯罪。两种犯罪的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聚众攻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种犯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聚众攻击国家机关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该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与上述两罪极为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上述两种犯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航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该罪发生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破坏的是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犯上述两项罪的,必须同时抵制、阻碍国家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该罪不需要情节严重。实践中,往往是因为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位于车站、码头、民用建筑或其附近。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因此当行为人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时,会造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交通秩序的后果;当行为人聚集实施上述两种犯罪行为时,还可能造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的后果。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目的出发进行区分。一般来说,本罪的目的是直接针对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上述两种犯罪的目的均不是扰乱特定单位的工作秩序。前一种情况,该罪应当处罚,造成公共场所、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应当作为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素之一。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以吸收罪论处,按本罪处罚;反之,则应当以吸收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造成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正常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如果有主观过失,不构成本罪,但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危害后果。
3. 处罚
对首要分子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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