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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
外包员工工伤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一名“外包”员工因工受伤后东莞沙田律师,劳工主席认定应赔偿他65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事后,用人单位和“外包公司”都认为这笔钱应该由对方支付,于是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 2月16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澄清该公司通过第三方“缴纳工伤保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
张先生是江苏某电缆公司的员工。此前,张先生在工作中晕倒,后被确定为工伤。法院介绍,当时张先生向被诉电缆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仲裁调解书:电缆公司按照规定向张先生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共计1万元。至仲裁调解书。
仲裁结果出来后,有线电视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由此引发了矛盾。 “我们已经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为他购买了工伤保险。”该有线电视公司称,他们委托当地一家人力资源开发公司的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缴纳工伤保险。保险费和代理费总额为每人。每月80元。规定由人力公司负责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员工因工受伤,未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劳务公司将承担工伤赔偿范围内的全部费用。
张先生还通过该人力资源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有线电视公司认为人力资源公司应根据《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雇主委托我们在异地缴纳社保沙田律师,但这并不能免除他作为雇主参加保险的义务,所以这笔钱应该由他们缴纳,他们无权向我们追偿。”针对有线电视公司的诉讼,人力资源公司并未予以批准。
“首先,开户、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官王雷表示,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当事人缴费机构不具备缴纳社会保险资格。本案中,虽然企业与外包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并委托人力公司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本案的雇主却是电缆公司。
“有线电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表示,因此,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应无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有线电视公司的诉讼。
新华社·路口记者 孙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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