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非法拘禁罪的法益、成立条件及

时间:2024-10-17 21: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点击关注官方官方考试东莞沙田律师,每天获取时事题

非法拘禁罪

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的实际身体活动自由,即采用实际自由说(限制说)。理论上,也存在自由论(非限制论)的可能性。

例如,如果有人将正在睡觉的人锁在房间里,并在他醒来之前打开锁,根据实际自由理论,这种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根据可能自由理论,这种行为确实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设立条件

1、行动对象:其他(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2、行为内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一)直接束缚他人身体(如捆绑他人四肢、用手铐束缚他人双手等)和间接束缚他人身体(如将他人囚禁在一定场所,使其无法或者明显难以实施)他或她离开或逃跑)。

(二)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包括有形方式和无形方式。

(三)以暴力、胁迫手段拘禁他人,利用他人恐惧心理(例如让被害人进入卡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其不敢跳出车内)容易地)。

(四)以欺骗手段剥夺他人自由的。

(5)作为和不作为的方法。

(六)非法拘禁属于持续行为。

3、非法性:不存在非法屏蔽理由。

(一)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例如,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防止其违法。但是,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或者因故不释放而继续羁押的,或者故意延长羁押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又如,公民依法将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发现、通缉、越狱、被追捕的人移送司法机关,属于违法行为。

再比如,依法收留精神病人不构成犯罪。

(二)紧急疏散:

例如,为防止暴力醉酒者危及他人生命、身体,作为最后手段而限制其身体,不构成犯罪。

(三)受害人承诺:

例如,如果受害人基于真实的自由意志委托或同意将自己置于特定地点,则妨碍行为的违法性将被消除。

又如,如果行为人基于错误的动机实施欺骗行为,使受害人同意剥夺自己的人身自由,则不会影响其同意的有效性,也能防止拘留的违法性。但如果行为人在明知真相并要求转移尸体的情况下,仍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则构成非法拘禁罪(不作为)。

4、主观条件:有故意,但不以变卖、勒索财物为目的。

(一)非法绑架、拘禁他人,索取财物的,犯绑架罪;

(二)以贩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以数罪论处。

(二)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项:“殴打、侮辱者,从重处罚”为基本规定,适用于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不再适用“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如果侮辱表现为暴力侮辱,则不能再适用“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将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以暴力以外方式表现的,适用“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2、第二款:非法拘禁与死亡结局的关系。

(一)情节严重罪: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情节严重罪)。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性要求)。行为人实施基本行为后或者实施过程中,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者因自身过错导致死亡或者残疾的,因缺乏直接要件,不应当认定为加重犯罪。

由于非法拘禁会引发警方的救援行动,如果正常的救援行动造成被害人伤亡,则符合直接性要求,应当将伤亡归咎于非法拘禁者,成立情节严重罪。当然,如果警方判断失误,营救行动造成在押人员伤亡,则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犯罪。

此外,犯罪者必须有可预见的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可能性。

(二)假想串通犯罪:行为人明知某种羁押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而实施羁押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作为假想的并发犯罪。

(三)转化犯罪(法定虚构):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受伤、致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必要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但没有杀人故意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认定作为故意杀人罪。

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上述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追究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四)数罪并罚: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或者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杀人故意,实施杀人行为的;他应被指控犯有非法拘禁罪和相应的过失罪。或者以故意杀人罪并处。

三、第三款:“以追债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一)“债务”包括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但不包括单方主张的债务。否则,即构成绑架罪(向第三人非法索取)、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要财物)。

(二)客观行为仅限于非法扣押、拘留。如果威胁杀人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则构成绑架罪(向第三者非法索取)或抢劫罪(直接向受害人非法索取财物)。

(三)非法扣押、拘留的对象是“他人”,即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有财产共有关系、扶养关系的人,否则就犯绑架罪。

(四)以勒索债务为目的沙田律师,非法劫持、拘留他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从重非法拘禁罪。

(五)为讨债而非法劫持、拘留他人,并使用拘留范围以外的暴力造成他人受伤、致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不因非法拘禁本身负刑事责任。

4、加减地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5、一些犯罪的共同认定:

(一)强奸罪、强迫猥亵罪、侮辱妇女儿童罪、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包括非法拘禁罪。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包括非法拘禁。

(3)强迫劳动罪的成立仅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用人单位以剥夺职工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职工劳动14. 非法拘禁罪,情节严重的,非法拘禁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合并,其中一项罪以重罪处罚。

沙田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