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沙田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atianlsh.com 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京高发发[2011]49号,2011年2月24日)
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共270次)会议讨论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1年2月14日,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民三科报告。本指导意见涉及的意见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为了妥善处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简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统一审理标准和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特许人)。特许人)以合同的形式。特许人)使用,加盟商按照合同在统一的商业模式下进行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 (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的商业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商业资源; (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二条 企业资源不仅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还包括商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企业整体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等。可以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运营资源。
特许人原本取得或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经营资源,或者取得包括再许可权在内的经营资源独占使用权的,可以视为拥有该经营资源。
第三条 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东莞沙田律师,主要以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类似“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等条款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相应条款不一致的,可以视为对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并可以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依据。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第四条 合同约定一方以对方分公司或者联营公司名义注册经营,当事人主张该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是否是特许经营合同。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直接约定特许经营费用,也可以以货款回扣、利润佣金、培训费等形式约定特许经营费用。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经营资源使用费合同纠纷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并约定被特许人按照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定期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资源使用费的等,从其约定。
第六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允许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但未书面形式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性。
第八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家直营店,且经营时间均在一年以上。特许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特许经营合同不会无效。
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是指特许人利用其经营资源直接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直营机构。
第九条 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经营,或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需要其他特定条件的,特许人、被特许人为规避上述规定而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无效。但特许人、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纠纷发生前已符合相关特定条件的,合同不得认定无效。 [页]
第十一条 经营资源具有不可续展的法定期限,或者虽具有续展的法定期限但未依法续展,当事人约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
第十二条 经营资源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特许人、被特许人可以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实际履行后,当事人以相关经营资源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因加盟商恶意给加盟商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义务。责任。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根本目的难以实现的,另一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中华民国。
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特许人在特许人的指导下,利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的商业模式下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
第十四条 特许人在推销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广告或者宣传册等材料一般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但特许人就特许经营作出的说明和承诺对特许经营的达成具有重大影响。特许经营合同。 ,也可以视为合同的内容。双方违反本说明及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特许人认定欺诈行为,应当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偏离真实信息的程度及其对合同目的的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影响程度及其他因素。
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提供或者夸大与特许经营实质直接相关的有关信息或者经营资源,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要求依法撤销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
第十六条 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隐瞒重大变化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对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造成重大影响的,被特许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或者终止特许经营。 。合同。
与特许人相关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可能直接影响被特许人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者可能对被特许人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但特许人隐瞒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况情节严重的,或者提供虚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依法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期限内,一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使其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隐瞒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东莞沙田律师,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或者其他形式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从其约定。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被特许人仍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加盟商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
第十九条 因特许人的过错致使特许经营合同不成立、生效、无效、终止或者撤销,或者因被特许人的过错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履行,被特许人要求返还已缴纳的特许经营费的,综合应根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退款金额、比例或方式。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合同已全部履行,或者虽未全部履行但符合合同规定返还条件的,特许人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退还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但保证金或保证金已用于支付特许经营费或被特许人的其他债务的除外。
因特许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者终止的,或者特许经营合同的失败、无效、撤销或者终止并非被特许人的过错的,特许人应当退还保证金和保证金。押金给加盟商。 [页]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明确约定保证金、保证金为保证金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合同尚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终止或者撤销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特许人应当停止使用特许人允许的相关经营资源,特许人也可以要求停止使用特许人许可的相关经营资源。被特许人返还或者销毁与经营资源有关的授权书、特许经营证书、特许经营标志、技术资料、牌匾等文件或者资料。
被特许人无法返还上述文件、材料的,应当赔偿特许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但材料为加盟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正常消耗的,不得退回,且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终止或者撤销的,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产品或者设备应当予以退回或者折价退回,但过程中的正常消费除外。从事特许经营业务。 。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尚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撤销或者终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赔偿有过错方订立和履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过错方还可因失去签约机会或其他可获得的利益而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因解除等原因终止或者被认定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保密、保管等注意义务。与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主张特许经营合同尚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或者应当终止或者撤销,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特许经营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无效、应当终止或撤销的情况下,应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一并处理特许经营费、产品设备、经营资源处置等事宜,除非当事人坚持分别处理它们。
沙田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