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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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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说谎的代价:民间借贷纠

时间:2024-10-17 21:2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据社会传言东莞沙田律师,我们普通人平均每天撒谎8次,比如“我们下次再聚”、“你减肥了”、“我要戒酒了”等等。下面我要分享的是上法庭要付出的代价!

最近

正安法院中关法院正在审理案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

训诫和处罚

· 案件简介 ·

庭审中,原告李某某称,2018年8月,他向被告支付贷款9000元东莞沙田律师,并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法院随后要求其在开庭五日内提供相应的取款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第二天,李某某向法院提供了2019年的提款凭证,但无法提供微信转账记录。鉴于李某的陈述与其提交的证据存在矛盾的客观事实,法院立即怀疑李某对贷款交付过程和金额存在虚假陈述。

经法庭调查核实,李某某承认自己在法庭上作出了不实陈述,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并当场撰写了致歉声明。基于李某认错的良好态度,法院对其违法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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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告知李某某,应就法庭调查问题如实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仍然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链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虚假陈述纠纷案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授意、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清点责令保管的财物,或者转移已冻结的财物的; (四)侮辱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测量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诽谤、诬告、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案件事实作出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的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供稿:正安县人民法院中关法院

审稿人:李泽科、朱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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