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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
劳动关系判断标准及勤工助学是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一、劳动关系判断总体标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据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规定可以作为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依据。
2、勤工助学一般不建立劳动关系。
学校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勤工俭学只能在课余时间进行。他们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相对长期稳定的全职劳动关系,也不能像用人单位的其他员工一样完全遵守用人单位的出勤等规定。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安排等管理制度。而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打工,协助业余时间的学生不被视为就业。 ,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教财[2007]7号文件对勤工助学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东莞沙田律师,即勤工俭学必须在学校的组织和安排下进行。学生在课余时间自行联系、从事的工作,即所谓的“校外私自打工”实习生劳动关系,不属于本规定范围。校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批准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可参照“兼职就业”形式。
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一般不建立劳动关系。
教学实习是大学生学习知识、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无论实习单位是学校安排的还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的目的都不是为了获得报酬而是为了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应遵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保障实习生的权利。
4、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一般会建立劳动关系。
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学生在校已完成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就业愿望。实习期间,他们将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单位也将支付相应的报酬。这种情况下沙田律师,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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