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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最高法发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北大魔术司法案例库
当前,网络消费已成为公众基本消费方式之一,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根据北大魔幻司法案例库,北大魔幻编辑团队根据发布日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的典型含义及裁判要点共6批次14起案件,涉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未成年人网上充值奖励、限时免费话费促销违规等提供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2023年11月30日发布】
1.沙某诉安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购买食品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多次追加购买的,按不超过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金额。性补偿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的,销售者以买受人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购买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本条司法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的规定。第二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支持“购买者”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主张十倍价格的惩罚性赔偿。本条解释所规定的“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既包括消费行为,也包括超出日常消费需要的非消费行为。 “购买者”仅对所购买的不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理日常消费需要的食品负责。部分当事人有权要求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沙某首次购买了30盒“黄芪大麦饼干”。收到货后,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沙女士又连续购买了三盒,达到了200盒。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食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平时消费习惯、购买次数和间隔等因素,认定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大麦饼干”符合合理需求。生活消耗量,并据此确定惩罚性处罚的计算。赔偿基数对于正确运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沙田律师,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实现保障食品安全、维持生产经营的目标。秩序的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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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网络消费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3月15日发布】
1.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未成年人购买超出其年龄、智力的游戏点卡,监护人可以依法追回充值款。
【典型意义】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上网行为已成常态,未成年人上网打赏、网上充值行为时有发生。本案判决结合原告女儿同期的其他充值、奖励行为,认定本案涉及的充值行为明显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水平。被告应退还充值资金,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福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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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某、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符合限时订单免除条款约定条件的沙田律师,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放弃订单
【典型含义】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方式层出不穷。这些促销活动活跃了市场、刺激了消费,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针对免单、折扣等各类促销活动制定的活动规则的法律性质,引导经营者依法依合同诚信经营,切实保护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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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某诉陈某网购合同纠纷案——连续销售二手商品牟利,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典型含义】闲置物品交易模式是数字经济中的典型模式。二手货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和再利用。但现实中,有些人以在二手交易平台交易闲置物品为名开展业务。当货物出现问题时,他们以将闲置物品交易自用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本案判决综合考虑了卖家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认定继续销售二手商品以获取利润的卖家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性。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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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目前,公众网上购买食品已经非常普遍。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线上食品由于交易环境的虚拟化,存在一定的风险。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缺乏生产日期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做出判断,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本案判决确定电商经营者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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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某、吴某网购合同纠纷案——霸道条款“不支持售后维权”无效
【典型意义】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案判决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对无理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作出了负面评价,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消费者健康、清晰的消费权益。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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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3月15日发布】
1.李某诉某书店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店方应对网店客服行为负责
【典型含义】交易方便快捷是互联网消费的优势之一,交易的安全稳定也是消费者保护应有的。两者不可忽视。现实中,考虑到消费者购物、通讯软件使用习惯和喜好的差异,以及其他具体的特殊情况,仅仅因为消费者未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全额付款就轻易否定消费者与商家交易的有效性是不合适的。 - 商务平台。本案判决认为,商店客服可以代表商店进行交易,既保护了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店的信任,也维护了交易的秩序和安全。压实商户主体责任,提示和督促商户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商户网络交易销售行为,促进互联网数字经济产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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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卖家在二手商品网站上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近年来,个人闲置物品网上交易方兴未艾,交易笔数和交易额发展迅速。各大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个体之间闲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荣。但不可忽视的是,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上卖家发布的商品混乱,侵犯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交易,如果买家权益受到损害,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卖家承担经营者责任。从促进全社会个人闲置二手物品网上交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区分交易主体。网上二手市场,要综合考虑销售商品的条件。根据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对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卖家,应当合理认定为经营者,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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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作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共同理解为基础
【典型含义】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向消费者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信守承诺。现实中,不少电商经营者为了吸引流量、促进销售,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宣传或告示的形式向消费者作出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优惠承诺。当消费者接受承诺与经营者形成交易关系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对消费者的有利承诺,既是履行交易双方协议中规定的重要义务,也是经营者诚信经营的重要体现。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的承诺是向消费者做出的,一般应当以社会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表达。当消费者对某些术语的理解与经营者的理解不同时,应以交易术语来表达。解释为社会普通消费者普遍理解的标准,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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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十四个典型案例【2021年11月2日发布】
一、李林祥诉福建十物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长三角地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现已成为电商资源投入、品牌孵化、产业升级的必争之地。与此同时,一些网购买家试图通过虚构案件管辖连接点在长三角地区提起诉讼,导致该地区相关案件大幅增加。
本案中,原告虚构的送货地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以欺骗手段制造不当诉讼状态”的要求,意图将案件交由无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交易对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诉讼中平等保护的原则,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占用,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的判决对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各方利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具有示范意义,将有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服务和保障长江流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三角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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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5起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2020年12月09日发布】
1.郑某与某儿童食品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伤害为前提
【判定要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声称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如果以人身伤害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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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经营未标注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责任
【判断要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食品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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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某诉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经营者不能仅以进口食品已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为由主张豁免
【评审要点】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经营者仅以进口食品已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为由提出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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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一批10起涉互联网典型案例【2018年8月16日公布】
一、徐瑞云诉荆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对和谐社会建设构成威胁,我国面临着极其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随着贸易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口食品已成为中国消费者的重要食品来源。尤其是通过线上销售,大量、品种的进口食品送到消费者手中。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销售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的进口食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明确,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并附有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景子桥作为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井子桥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属于我国目前允许进口的食品,且被告井子桥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证、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明、海关出具的进口食品通关证明等资料,认定涉案奶粉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被告荆子桥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该主张有法律依据,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审查了被告京子桥的主体信息和经营资质,并在原告徐瑞云维权时提供了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事产品也及时下架。当事人已尽注意义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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