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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利息为何不被法律

时间:2024-10-17 21: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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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由于其形式灵活多样、方便快捷,受到广泛的欢迎和欢迎。这也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事情。法律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也受法律保护。然而,在下面的案例中,为何约定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最终被法院驳回呢?

1、案例回放

因为李四缺钱,就向张三借了一笔钱周转。双方建立了一封信函作为证据,并明确约定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后来债务逾期,被诉至法院。本以为自己“稳操胜券”的张三没想到,法院开庭审理东莞沙田律师,最终做出了判决:李四退还了张三的本金,并驳回了张三的利息诉讼。原来,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张三借出的资金并不是他自己的资金,而是通过银行贷款转给了李四。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双方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利息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利息,张三要求李四支付利息的请求未获支持。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一些人喜欢耍小聪明,向银行借钱,然后贷出去,赚取高额利息。他们通常以自己的名义以较低的利率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然后在与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贷给他人。更高的兴趣,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殊不知,这种行为早已引起国家的重视,早已颁布各种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支持。

2. 法律链接

1、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民间借贷中,贷款人的资金必须是合法的自有资金严禁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进行转贷;

(二)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募集资金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取得的转贷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借款人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

3、东莞沙田律师的建议

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再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借款行为无效。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被退回。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向金融机构勒索贷款、转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稳定的社会关系。违法借贷、转贷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并将其转贷给他人以获取利润的行为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和许多不确定性。现实中,人们占小便宜、吃大亏的例子还有很多。我不仅没有得到利息,还失去了本金。可见,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是法律真正的保护对象。切忌“玩小伎俩,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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