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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适格被告及
东莞沙田律师获悉
王安诉绍兴科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被告资格的确定及管辖
【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网络交易平台;合格被告
【案例索引】【2017】浙8601民初2874号
【案例介绍】
原告:王安;
被告:绍兴科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
2017年6月2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网购平台上购买被告科达销售的“澳洲进口儿童牛排原切家庭牛排套餐团购新鲜牛排黑胡椒牛排单件包邮”该产品在网站上介绍为“净含量:1000克”、“套餐量:5人份”。6月3日沙田律师,原告收到产品后发现,牛肉净含量仅为130克,明显与销售网站描述的1000克不符,原告遂以网购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试用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网络购物合同诉讼向实际卖家及电子商务平台淘宝公司提起诉讼。但淘宝公司并非涉案购物合同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属于合格被告,不能以淘宝网为被告。本案以公司为管辖依据。原告对卖方提起诉讼网络购物纠纷案例,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因此东莞沙田律师,应驳回原告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讼,并将案件移送被告科达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案例提示】
消费者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起诉实际卖家和网络交易平台,或者单独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网络交易平台不属于合格被告。经法院解释后,原告仍不撤回对网络交易平台提起的诉讼的,可以裁定驳回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诉讼。仅起诉实际卖家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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