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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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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发布

时间:2024-08-31  【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巨大的经济规定旨在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东莞沙田律师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当发包人未支付相应工程款时,承包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工程建设,却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这会给承包人带来压力和经营风险。如果继续施工,可能会导致承包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而在发包人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承包人也无法确定发包人是否有能力在未来支付工程款。没有担保,承包人面临着工程款无法收回的不确定性,这同样会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和资金周转。 因此,允许承包人依法停止施工,一方面可以促使发包人尽快支付工程款或提供担保,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承包人在不确定的情况下继续投入资源,从而保护承包人的利益。 例如,在某建筑工程中,发包人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在多次催告无果后,根据法律规定停止施工。这一举措使得发包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筹措资金或与承包人协商提供担保方案,以恢复工程建设。这样既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沙田律师也避免了工程因资金问题而陷入长期停滞,减少了双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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