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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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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库:再次确认!未足额缴社保致员工工伤待遇降低,赔差额!
时间:2024-08-31 【转载】
最高法的相关案例明确,东莞沙田律师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员工工伤待遇降低,用人单位需赔偿差额。 例如在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中: - **基本案情**:冯某于2012年7月26日入职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2015年3月17日发生工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按3878元为冯某缴纳社保,而冯某月工资标准为12500元,这导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产生差额。冯某请求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支付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护理费等。 - **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冯某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作出判决,撤销二审和一审判决,判令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支付冯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842元,驳回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朝阳社保管理中心依据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3878元的基数计算,核付冯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经生效判决确认冯某月工资标准为12500元,因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冯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且无法通过行政途径予以救济,故法院支持冯某主张由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沙田律师若未履行该义务造成劳动者工伤待遇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