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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8-31  【转载】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东莞沙田律师于2024年8月27日正式发布。 该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 **条款效力认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但此类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它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 **无效后处理**: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此批复的背景和目的在于,尽管此前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来约束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但该问题仍较突出。尤其是在一些合同中,大型企业常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引发了诸多款项支付纠纷。这类条款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中小企业,有失公允,且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把控风险,又不敢轻易维权,导致其面临账款回收压力等生存发展障碍,甚至濒临破产。此批复旨在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解决此类条款效力认定的分歧,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其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也与国家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其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的宏观政策导向相符。 该批复的溯及力问题为,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该批复的规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不能直接适用该批复规定。为做好施行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沙田老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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