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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人发生变更之前所产生的债项仍然应由原法人负责承担,不应当因为法人的变更而使得这些债务事项自动消失无踪。
这是由于法人具备独有的财产权利,而企业须以其所有的资产来清偿公司的所有债务,因此,债权也只属于公司本身所有,而并非归属于公司的各个股东们拥有保管。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