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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偷亲人的钱也犯法?法院判了!
外孙偷外公的钱犯法吗?或许有人觉得都是一家人,教育批评一下就没事了,无关犯罪,但事实真的是如此吗?
近日,被告人吴某友因犯盗窃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该案在楚雄州永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友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7年、2023年被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某友驾驶其兄的普通二轮踏板摩托车从永仁县城窜至永仁县某村某组外公吴某芳住所,将吴某芳多年积攒藏于其所居住的房子里的现金17万元盗走。所盗现金被吴某友用于转账或拿现金给女朋友,与朋友吃、喝、唱歌以及购买一辆重型货车等方式挥霍。
吴某友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被告人,尚在一般性排查、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其挥霍剩余的赃款、购买的货车以及转账给女朋友的赃款已追回返还给被害人,剩余款项已由其家人代为赔偿给了被害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17 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友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友盗窃的 17 万元已追缴、退赔给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友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永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友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友偷盗自己外公的财物,数额巨大,已经构成盗窃罪,虽然获得外公谅解,但是吴某友有盗窃前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其行为属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