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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口头传唤的时间限制
时间:2024-04-05 【转载】
一、口头传唤的时间限制
1.口头传唤的时间限制是不得超过12个小时。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1)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至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
(2)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必须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3)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些规定确保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发生。
二、拘传犯嫌条件与限制
拘传的条件和限制是:
1.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且没有正当理由且可能影响诉讼进行。若犯罪嫌疑人未被传唤、未接到传唤或因意外原因无法到案,则不得采取拘传。
2.拘传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使用戒具必须慎重。当犯罪嫌疑人没有反抗时,不得使用戒具,一旦到案,也不再使用。
3.对于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至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但不得跨省、市、县。
4.传唤和拘传时,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即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