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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另一方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介绍】
王某为了举办婚礼,于2022年6月3日与某高级酒店预定婚礼酒席10桌,在签订了相关协议后,于当日向酒店支付了3000元定金,该酒店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条。后王某接到该酒店电话,称因经营原因,预定的酒席已被取消,将向王某退还已支付的定金3000元。王某认为酒店应当双倍返还其定金6000元,遂诉至法院。经过审理,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本案是否符合王某要求酒店返还双倍定金的情形?第二、我国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是否与主合同金额存在比例的限制?
第一,本案符合王某要求酒店返还双倍定金的情形,故该酒店应当向王某双倍退还定金6000元。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该酒店到期不能履行提供酒席的义务,属于不能履行债务的一方,依据法律规定,酒店应当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即6000元。
第二,我国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向酒店交付的定金为3000元,而酒席总金额为21800元,其20%金额为4360元,高于王某交付的定金数额,故王某支付的3000元应全部认定为定金。若王某支付的定金高于4360元,则超出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可视为部分酒席预付款主张该酒店向其返还。
结合本案,在日常生活中,在合同中会出现“定金”或者“订金”两种形式,“订金”一般被认定为预付款,最终被吸收进总价款中,并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合同一方在向合同相对方交付定金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索要定金收条,以此作为主张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供稿 来源:天津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