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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七旬老人餐馆用餐滑倒致死 谁该负责?
近日,东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名70岁老人许某某同亲属至东湖区某餐馆用餐,用餐中途,许某某独自一人行走至餐馆内卫生间上厕所,不慎摔倒,送至医院两天后,许某某身亡,这种情况该由谁负责?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1日,许某某中午在他处饮酒后,又于当天下午5点左右同亲属10余人在被告东湖区某餐馆用餐,用餐期间许某某有饮酒行为。下午6 点半左右,许某某独自一人行走至餐馆内卫生间上厕所,不慎摔倒。摔倒后2 分钟左右,服务员发现并通知共同就餐的亲属及报警送医。许某某当晚送入南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危重及后续恶化,于 2月3日上午不幸逝世
事发后
01许某某家属认为
被告作为涉事餐馆的经营者和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涉事餐馆卫生间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并由此导致许某某在上厕所时不慎滑倒且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就许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东湖区某餐馆诉至东湖区法院。
02被告某餐馆认为
死者许某某摔倒与餐馆之间并无因果关系,餐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觉得餐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03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现场照片与被告店内监控视频显示,被告店内卫生间并未张贴“小心地滑”等提示语,也没有安排人员提醒如厕人员注意安全,并且死者许某某在卫生间通道行走时动作较慢,步伐不稳,有店员从其身旁路过也未尽到注意及保护义务。被告并未出示证据证明其在卫生间张贴注意安全提示语,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对显而易见的醉酒人员尽到提醒安全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许某某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三级,同桌饮酒的亲属也知晓许某某患有高血压疾病,但许某某仍在事发当日中午在外就餐饮酒后,又于当日傍晚在被告处饮酒,显然具有重大过错情形。
综合以上考量
东湖区法院酌定许某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东湖区某餐馆承担30%的责任。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经营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或意外作出警示;作为消费者,消费者应对自己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负责,在受到伤害时及时保留证据,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在查明侵权事实中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又无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因为自己明显过错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作者:朱健 张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