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多久下达的

时间:2024-01-24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会在一个月内下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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