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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制定后,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在我国实施推广。许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如员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部分就可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用人单位的赔偿风险即可消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数额与员工工资总额挂钩,但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出于节省人力资源成本考虑,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时,缴费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表面上暂时节省了成本,但如员工确实发生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不足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文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与员工本人实际工资数额有关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发生工伤时,享受如下各项工伤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外地就医及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3、工伤康复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4、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6、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8、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9、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发生工伤造成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用。造成五至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2、员工如发生工伤死亡,近亲属可获赔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13、员工如发生工伤死亡,近亲属可获赔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14、员工如发生工伤死亡,近亲属可获赔一次性工亡辅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在福建省范围内,上述各项工伤待遇中,有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伤残员工工伤待遇的计算是与员工本人实际工资数额有关的,分别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员工具体伤残等级及员工月工资水平,一次性支付不同月数的员工工资。
2、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员工伤残等级及员工工资,按照不同比例按月支付。
3、供养亲属抚恤金。员工如发生工伤死亡,近亲属可获赔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的特定比例按月支付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二、未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以及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规定,员工如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发放的与员工工资挂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确定的月工资标准计算的。如果用人单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计算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但如果用人单位出于节省人力资源成本考虑,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申报的缴费工资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则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员工缴费工资计算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一个法律问题:即因此产生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工伤待遇与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计算的待遇的差额,是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还是由员工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例,如一男性员工,年龄55周岁,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2000元。该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由于缴费工资基数为2000元,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缴费工资,即46000元,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为工资的80%,即1600元,发放至员工退休。但如按照该员工实际工资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本人工资应为115000元,伤残津贴应为每月4000元。两者差额巨大,差额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还是由员工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约定,但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文、目的进行解释,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推导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结论。具体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