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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
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困难呢?尽在下文为大家介绍没收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一) 法律制度因素
1、我国刑法关于没收财产刑的立法规定不明确。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刑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该条规定中关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及一部或全部都存在着争议。财产权益既可以是已经实现的权利,也可以是一种期待的权利,如还没到期的债权。如果予以没收,法律又缺少明确的规定,且需要第三人的协助,甚至会存在第三人财产强制执行的可能,是否合适也没有定论。如果不予没收,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将财产转移出借等方式逃避没收。同时立法关于没收财产数量的弹性太大,判处没收全部或一部财产,全凭法官说了算,这样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起司法不公。
2、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程序不具有可操作性。
我国立法对财产刑的执行程序的规定过于简洁,如关于财产刑执行的强制执行措施,虽然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执行方式,但如何具体的操作不明确,与关于异地执行的制度也不明确、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造成了没收财产刑的执行难。
(二) 被执行人因素
在没收财产刑的执行中,可能会来自罪犯及其亲属朋友或多或少的阻挠,这些干扰执行的行为均称为被执行人因素。
1、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贫困而实施犯罪的罪犯不在少数,没收财产的判决下达后,不少犯罪分子的确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判决时,并不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从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2、财产调查难。当犯罪分子家在外地时,调查财产工作显得困难重重。更为困难的是,犯罪分子的财产往往与家人的财产混在一起,或者可能用于投资与他人的合法财产混为一体,或者为了逃避罪责,减少没收的损失,往往将属于本人所有的财产转移或隐匿。如何区分罪犯本人与家属的财产,如何区分罪犯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成为司法人员面临的棘手问题。而且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存在明显的不同,刑事案件控方举证只是针对与案件性质有重要关联的犯罪事实,法律没有要求罪犯提供证据证明自已财产的范围。因此犯罪分子绝不会如实主动上报自已的财产。
3、财产分割难。法院即使确定了罪犯财产的范围,包括其在共有财产中应得的份额,要实际适用没收,必须对犯罪分子与他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这需要罪犯家属和其他财产共有人的协助。而相关人员往往与罪犯及财产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往往为法院的没收制造障碍,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如果共有财产是不动产或其他不可分割的财产,强行分出属于犯罪分子的那部分财产,势必会影响财产共有人正常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而不予以没收又违背立法的初衷。
4、被执行人干扰执行。由于我国刑事案件目前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缺陷,在没收财产判决书下达前,犯罪分子及其家属朋友可能会通过查阅法律法规,咨询律师等途径,了解到可能受到的刑罚处罚。不少犯罪分及其近亲属、朋友便可能将罪犯本人的财产予以转移、隐匿,甚至出于报复目的予以毁灭。在财产的调查与分割中更是消极排斥司法人员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