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

包工头欠薪,5年后还能追讨吗?

时间:2023-10-20  【转载】

欠条载明欠薪事实 包工头却矢口否认

2018年3月8日,包工头周福瑞向农民工曹秉德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的主要内容为:“兹欠曹秉德在某标段工地机械管理工资15万元整。”然而,对于出具该欠条的具体事实,双方说法并不一致。

曹秉德称,2016年5月6日,总承包商中标某建设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宏发建设工程公司,该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周福瑞。其受周福瑞雇用,在工地从事力工劳务,该15万元费用主要是劳务费及设备租赁费。

周福瑞称,其承接施工项目后,向曹秉德购买了工程施工所需柴油并租赁挖机一台。但在施工过程中,其从未聘请曹秉德从事工程建设劳务工作。因材料款和租赁费不属于农民工工资,故其与曹秉德协商以农民工工资的方式向相关部门索要该费用。

周福瑞说,2018年,他与曹秉德编制了农民工工资单,并将该工资单转交宏发建设工程公司,由该公司出面向总承包商提出代发工资申请。因此,上述欠条并非其拖欠曹秉德等人的劳务费用。

包工头提出时效抗辩 劳动者诉求一审被驳

因周福瑞一直未支付欠条所载款项,曹秉德于5年后即2023年初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周福瑞偿还其欠款15万元及利息。

庭审过程中,曹秉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周福瑞出具的欠条和《请求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报告》等证据。曹秉德称,周福瑞出具欠条后,经其多次索要,直至本案起诉前仍未兑现。其提交的“报告”也是他与同事先向周福瑞催讨拖欠工资及租金,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经周福瑞同意并经其指使,由他执笔向政府机关撰写了该情况反映报告。该份报告已详细记载周福瑞拖欠工资的事实,周福瑞本人也在报告中签字“属实,同意代付。”

周福瑞答辩称,其从未聘请曹秉德从事工程建设劳务,双方之间不存在雇用关系。欠条所载内容系曹秉德购买施工所需柴油和租赁挖机产生的费用,并非劳务费。曹秉德等人向政府部门的投诉,并不是向他索要欠款。退一步说,即使其拖欠曹秉德所主张的欠款,该欠款也早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曹秉德受雇为周福瑞提供劳动服务,周福瑞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但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超过该诉讼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周福瑞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出抗辩,曹秉德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故周福瑞抗辩事由成立,曹秉德的诉请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曹秉德的全部诉讼请求。

欠条未约履行期限 不受三年时效限制

曹秉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报告”系曹秉德等人向政府部门提出,而忽视了周福瑞签字认可的事实系其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属于中断,其相关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曹秉德认为,周福瑞向他出具的欠条并未约定涉案款项支付时间,根据法律有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务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的规定,其相关诉请亦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周福瑞是否应当向曹秉德支付工资15万元的问题,周福瑞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否认案涉欠条的真实性,欠条上落款也确由其署名,且有《请求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报告》相互印证,周福瑞主张案涉欠条系为讨要工程款而捏造,但该事实仅有其本人陈述,其提供的证据并无法证实该主张,不足以推翻案涉欠条的证明力。因其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案涉欠条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方法,曹秉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周福瑞归还借款的具体时间,因此,曹秉德要求周福瑞按月利率0.3%支付利息,法院亦不支持。

至于诉讼时效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从案涉欠条载明的内容看,曹秉德、周福瑞双方并未约定款项支付时间,曹秉德可随时要求周福瑞履行。且在《请求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报告》中周福瑞签字确认,应认定其系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亦属于曹秉德催讨债务行为,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故曹秉德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鉴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二审法院于近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同时判令周福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曹秉德偿还欠款15万元,驳回曹秉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追讨欠薪务必在诉讼时效内进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周福瑞为曹秉德出具的欠条未明确履行期限,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曹秉德主张权利之日计算诉讼时效。曹秉德之所以能够最终胜诉,原因是诉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应做以下分析。首先,曹秉德虽提出收到欠条后一直讨要欠薪,但并无证据证明。即使其向政府部门投诉,也不是向债务人周福瑞主张权益。直到其于2023年初向法院起诉要求周福瑞支付欠薪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本案的诉讼时效才从其起诉之日起算。其二,曹秉德在2020年5月13日向政府部门投诉,周福瑞在投诉材料上签字“属实,同意代付。”该签字行为属于周福瑞作出的同意履行支付欠薪义务的意思表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也就是说,本案的三年诉讼时效应当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由此来看,曹秉德要求周福瑞支付欠条所载明的欠薪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提示劳动者,追讨被拖欠的工资一定要趁早,千万不能怠于行使追讨权,否则,可能导致四大不利后果:一是时过境迁追讨难,二是利息损失追回难,三是超过时效胜诉难,四是“老赖”无钱执行难。(本文当事人及单位均为化名)

杨学友 检察官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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