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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解除关系
时间:2023-07-25 【转载】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解除关系:
1.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2.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3.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4.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没有抚养关系继子女没有继承权。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另外如果继父母以遗嘱、遗赠的方式指定让他人继承自己遗产的,即使继子女与继父母享有扶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继子女也不能够继承继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