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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有什么特殊性

时间:2023-05-14  【转载】

格式合同有以下特殊性:

  1.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

  2.持久性,格式条款由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可以重复使用;

  3.不平等性。

  民法典规定,格式合同如果是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等情形签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格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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