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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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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不服到哪个法院起诉

时间:2023-04-23  【转载】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如果是向法院起诉的,应该是向当地的基层法院而不是中级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对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是单位认为有证据证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则应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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