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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车祸,驾驶员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23-02-24  【转载】

近日,上高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2020年11月26日,黄某搭乘周某驾驶的小轿车从上高往泗溪方向行驶,在320国道沪瑞线92KM+50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高某驾驶的农用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黄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上高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小轿车驾驶员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农用车驾驶员高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中,在免费搭乘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乘车人受伤,驾驶员如何承担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黄某免费搭乘周某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且无证据显示周某在此次事故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表现,故本院酌情减轻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30%。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精神,对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求同车驾驶员对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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