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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
临时加价,法院判双倍返还定金
支付10万元定金购买房屋,谁知卖家事后反悔,买家愤而起诉,要求卖家支付“双倍定金”……
近日,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判决房屋出售方返还双倍定金。
2020年3月,买家李某与卖家张某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签字当日,张某丈夫没来,张某在合同中承诺其丈夫已书面同意出售该房屋,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房屋出售给李某;付款方式为:双方签字之日由李某支付定金10万元,待该商铺不动产权证办理下来之后再支付剩余价款。合同签订后,李某当日支付了定金给张某,但在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之后,张某却通过微信联系李某,要求李某将其在购买期间支付的按揭贷款支付给他,并扬言如若不付,则其丈夫不同意过户,同时提出一个月内没协商好,其会将该套房屋另外出售。二人多次在中介处见面协商未果,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双倍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在中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作为案涉房屋共有权人的张某的丈夫未在合同上签字,但张某已在合同中承诺其丈夫已书面同意出售该房屋,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符合表见代理,该份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已确定房屋出售总价,在双方未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期间的按揭贷款当然是由张某支付。现张某在李某准备按约定支付剩余价款时,却提出其之前支付的按揭贷款,要求李某支付,属于临时加价,在李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其行为已违背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张某在微信聊天中提出如李某不同意其要求,则其丈夫不同意过户,以及将房屋另行出售。张某黄晴雨的该言行,表明其不愿继续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同时其该言行也让李某邓磊一方对继续购买该房屋产生担忧而放弃继续购买,其该种担忧也是合理的,毕竟现实生活中购房是人生大事,谁都不希望为此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由于张某的单方原因导致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作为违约方,依法应当将收取李某李某的定金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