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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微信侵权损名誉,法官倾心促和解

时间:2023-02-24  【转载】

日前,万载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亲属,双方因土地纠纷引发争执后,被告李某乙在其微信村组工作群中发文,以“狐狸精”、“断后”、“短命”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描述原告李某甲,李某甲看到后要求李某乙赔礼道歉,但双方争执不下,协商未果。为此,李某甲将李某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乙赔礼道歉,并以在微信群书面道歉的方式为李某甲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查看了双方微信群内的相关内容,确认被告李某乙确实发表了上述侮辱性言语,导致李某甲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同时,也发现在李某乙发表不当言论后,李某甲也用侮辱性的言语进行了回击。为尽量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与双方反复沟通,积极调和双方矛盾,并通过李某乙儿女对其做思想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劝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各自在微信群内书面为发表的不当言论致歉,而后原告李某甲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至此,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区评价。”提醒广大群众,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在群内发表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若为一时泄愤,随意发表不当言论,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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