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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转为借贷关系 债权人诉至法院获支持

时间:2023-02-24  【转载】

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合伙关系转为借贷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龙某偿还借款23345元。


龙某、张某之前是合伙关系,后龙某、张某散伙并进行了退伙结算,经结算,张某应支付龙某23345元,双方约定将此款转为借款,并由张某向龙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分四期还清,现还款期限均已届满,但张某未按约定还款。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龙某、张某在合伙关系终止后,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了清算,且张某自愿向龙某出具借条,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对龙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2334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万载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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