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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犬,致6岁女童腰部受伤,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3-01-31  【转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乐乐受伤是否为涉案金毛犬所致,以及两被告对原告一家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比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明,原告一家涉案报警内容及时间都与涉案金毛犬伤人密切吻合,被告吴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也确认了金毛犬伤人一事,《验伤通知书》也可以作为佐证。由此,可以推定原告乐乐的伤是涉案金毛犬所致。

至于两被告提出,原告乐乐年纪较小,可能是因为个人不当举动或惊吓导致受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乐乐存在主动挑逗、追赶金毛犬等过失情形,而且原告乐乐年仅6岁,在突然遇到肆意窜跑的大型犬时,因恐惧逃避导致跌倒受伤也合乎常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吴某作为涉案金毛犬的饲养人,未按《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办理养犬登记、年检,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并且,在事发当天,狗笼是打开状态,金毛犬没有犬链约束,外部护栏也没有上插销。面对被告李某的引诱行为,被告吴某没能有效制止金毛犬外出,也没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所以具有一定过错。

此外,被告李某作为一名具有正常阅历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大型犬不做约束、脱离控制的危险性,却仍然持续招手引诱金毛犬外出,又拉开护栏使它跑出,脱离控制。被告李某的行为是导致金毛犬伤人的直接原因,所以他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结合两被告的原因力和主观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吴某、被告李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律师费等共计5937.2元,两被告分别承担2968.6元。

法官:文明养宠,谨慎逗宠

近些年,养宠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然而,大型犬只散养户外、未系犬链、随意遛狗等行为却屡见不鲜,纠纷数量也逐年增高。

《民法典》对养狗“规则”进行了明确:若因证件不全、不牵狗绳、饲养禁养犬类等原因伤人,全责;若主动撩猫逗狗致人受伤的,撩猫逗狗的人也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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