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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刑期的起算点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