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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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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1-12-06  【转载】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如果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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