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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给予了用人单位的合理期限,如果超过期限仍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