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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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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拘役如何执行

时间:2021-07-06  【转载】

挪用公款构成犯罪后,被判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将犯罪分子移送到看守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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