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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临近退休解除劳动关系 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相应缩减
1954年5月出生的郑某于2012年12月2日到某热电厂担任门卫,热电厂未与郑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
险费。2013年8月16日,郑某于上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住院35天。后经鉴定为6级伤残。2014年4月1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郑某与
热电厂就伤残待遇协商未果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热电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1项、第4项、第5项等相关规定,被鉴定为6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其解除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计算。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郑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所
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按全额的10%计算。最终,仲裁委裁决由热电厂支付郑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27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