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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认罪和自首的区别

时间:2021-01-12  【转载】

刑诉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从上述法律规范形式可以看出,认罪认罚和自首是两项分别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确立的、独立的刑事法律制度,彼此不可互相代替。从规范内容可以判断,认罪认罚和自首是不同的,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成为影响量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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