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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责任采取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而侵权责任又可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负责,而不是指责任主体对他人实施的行为负责,也不是指对自己所有、占有、管理的物致人损害的后果负责。故一般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同一的,具体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肇事车驾驶员与车主是同一的情况,只有在个体运输业及私家用车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既是如此,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归结为一般侵权责任,显然于法理不通。特殊侵权责任是应为由其负责的他人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在特殊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可能同一,也可能分离。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在大部分情况下符合分离的特征,在个体运输与私家用车的情况下,则符合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同一的特征。特殊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转承责任,而转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危险控制理论和报偿理论。
1、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机动车辆一旦运行就存在危险,一方面,它对社会有着重要的有益性而被获得认可,另一方面,它又不可避免地致害于社会。对于这些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可以预防和减少危险的发生。因而,对于这些危险物或危险活动所生的侵害当然就应当由危险物的支配者或危险活动的经营者负其责任,此所谓危险责任。
2、报偿理论,即谁享有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每个人都可依自己的意志追求自身的利益,但如果因此害及他人利益时,则作为利益的追求者应负担其损失。让追求自身利益的人同时负担其损失,这本身也符合经济理性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