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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多次盗窃窑厂非法获利 身领刑罚被判有期
时间:2019-05-26 【转载】
多次盗窃窑厂瓦房内的破碎机铬质锤头和两个气泵,然后低价卖给废品收购站,近日,固镇法院对卢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卢某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27934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至8月初,被告人卢某多次至固镇县新马桥镇某窑厂,将窑厂瓦房内的1.8吨破碎机铬质锤头和窑厂露天空地两个气泵(空压机)偷走,盗窃成功后,先后多次将盗窃物品卖给新马桥镇汤某、黄某两家废品收购站,获利2000余元。2018年8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9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