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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
在建设工程中劳动者能否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追讨欠薪?
在建设工程中劳动者能否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追讨欠薪?
董某等3人到北京市打工,到某公司一建筑工地的完成木工作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董某完成作业量后,经验收合格,由该公司付给报酬款13万元。但工程已经
交付使用半年多了,董某尚有8万元报酬未领到。他去找该公司讨要,该公司说是从另一公司处承包的工程,还没与另一公司结算,因此无力支付董某报酬;后董某
又去找发包公司索讨,发包公司却以董某未与其签订任何合同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董某来到律师事务寻求帮助。
律师分析案情后,告知董某同他一样的情况在建筑行业有许多,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并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结算不主张权利,而实际上
做了事的劳动者与发包人又没有合同关系,以致劳动者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领取血汗工资。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了民工们“越位”向发包人索要工资的“尚方宝剑”——其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
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其中的“实际施工人”,即指在建设工程中实际做了工、付出了
劳动的务工者。
本案中,董某作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向承包公司讨要欠薪为过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发包公司提起诉讼。最终在律师的代理下,董某向发包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此案时,将承包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判决支持了董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