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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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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除有权索要欠薪外还可以主张那些权利?

  宁某在某公司工作一年时间,被拖欠工资49600元,经多次催要,单位均以经营困难为由拒付。后宁某了解到,单位称毫无事实依据。在劳动保障部门限令廖某7天内支付工资亦无效的情况下,宁某找到律师事务寻求帮助。
律师了解案情后,向宁某说明,他这种情况不仅可以向单位追讨拖欠的工资,还可以向其主张支付赔偿金。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 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欠工资25%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宁某的这种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钱购豪车,却称无钱支付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其除应向宁某支付拖欠工资外,还应支付宁某相当于拖欠 工资金额25%的补偿金。最终,宁某委托律师代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廖某支付工资49600元及相应的赔偿金12400元,共计 62000元。仲裁庭依法裁决,支持了宁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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