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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
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工资的事实应由哪一方举证?
张某到北京某厂任保安。厂方与他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该厂支付张某2个月工资后,便以亏损为由拖欠不付,但承诺年底结清该年度工资。后该厂到期未兑
现承诺。张某辞工后,提请该厂住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厂在仲裁中否认拖欠他的工资,张某无法举出工资被拖欠的证据,仲裁庭驳回了他的请求。
他不服,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在诉状中代理律师指出相关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
资时,可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
上备查……”
可见,发放工资的凭据,完全由用人单位掌控着,而且用人单位必须将之保存两年以上。如果要求劳动者提交由用人单位掌控的证据,显然不合情理。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厂应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款共计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