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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
甲公司自公布破产之日起就丧失了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
甲公司一直未完成破产拍卖程序,没有支付老李的伤残待遇,甲公司将企业的厂房设备等租赁给乙公司使用,具备收入来源,所以甲公司应该优先支付老李的伤残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划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律师回答:
老李于1989年到苍山县甲公司工作,1994年因工受伤,被鉴定为5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划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02年,该公司公布破产,并成立破产小组,但至今未进入破产拍卖程序。老李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在此期间,甲公司将企业的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租赁给乙公司使用。 2009年10月9日,老李突发脑溢血住院,固然乙公司报销了部门医疗费,发放了糊口费,但仍难以维持其家庭正常糊口。 ”
相关法律知识:
甲公司自公布破产之日起就丧失了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符合《劳动合同法》44条所划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前提,甲公司与老李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由甲公司按照《破产法》的相关划定给予补偿。老李提出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乙公司支付其伤残待遇,遭到乙公司拒绝。乙公司只是租赁甲公司的厂房设备等,并没有安顿或履行甲公司劳动合同的义务,所以乙公司不应承担老李的伤残待遇。 2002年10月,老李应聘到乙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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