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沙田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atianlsh.com 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
塑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划定的项目尺度支付张某伤残津贴金、医疗津贴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6.8万元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商定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工资800元。 2009年8月,张某在工作中被机器轧断手指,塑料公司将其送往病院,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治疗费。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题目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1条划定,职工在2个或2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塑料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为工伤赔偿题目,张某与塑料公司发生争议,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终止与塑料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10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塑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划定的项目尺度支付张某伤残津贴金、医疗津贴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6.8万元。
律师回答:
2008年4月,原农机厂下岗职工张某经人先容到某塑料公司工作。